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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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______】______號文批准,在原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基礎上以發起方式設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______號),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註冊名稱: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深圳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樓______層。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公司爲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爲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爲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爲、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

第十條、本章程所稱進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董事會祕書及財務負責人。

{子問題開始}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服務業主,報效社會。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物業管理及其業務諮詢;物業租賃及租售代理:園林綠化服務:環境保潔服務:樓字機電設備維護;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社區內家政服務(不合限制項目)。

{子問題開始}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十三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權登記的形式子以確認。發起人認購本公司股份後,由公司董事會在股份登記本上予以登記確認,並向持股人發放持股憑證。

第十四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均爲普通股。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對象僅限於發起人,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份,以人民幣爲計值貨幣。

第十七條、公司經批准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爲_____________萬股,均由發起人認購,沒有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發起人股東爲:深圳市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佔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______萬股,佔8%;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75萬股,佔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佔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形式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但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資產,必須經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及參股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擬購買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及回購

第二十條、公司根據經營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以下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紅利;

(三)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爲質押的標的。

第二十三條、發起人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時間未滿三年,該股份不得轉讓。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註冊股東,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內不得贈予或轉讓。

{子問題開始}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五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六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大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有關資訊;

(七)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或者索取資料的,經公司覈實股東身份後按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爲和侵害行爲的訴訟。

第三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所稱“控般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透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爲。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監事,決定有關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四)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分爲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三個月之內舉行。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購本公司股份;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決定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透過約定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部分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或協議。

第三十七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九條、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並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佈表決結果。

第四十條、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透過,並應當在會上宣佈表決結果。會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四十一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佈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立即點票。

{子問題開始}第五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二條、公司董事爲自然人,必須直接持有或透過工會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十三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第四十四條、董事由股東推薦,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透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爲準。

第四十五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爲行爲準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授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資金借貸給他人;

(六)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他人侵佔或者接受本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七)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八)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九)不得以公司資產爲公司的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資訊: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披露該資訊:

1、法律規定;

2、公衆利益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

第四十六條、董事

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力,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爲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的業務範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瞭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l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四十七條、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爲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四十八條、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係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均應當儘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係的程度和性質。除非有關聯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並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准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除外。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爲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以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五十一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將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人數時,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董事填補董事人數缺額。但在此過程中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此過程結束後原董事的辭職報告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同期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內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爲公司資訊。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問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而定。

第五十三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爲董事納稅。

第五十五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必要時公司可聘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資格審定、管理、運作等參考上市l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祕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進階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決定任免屬下全資企業經理,推薦控股、參股公司董事、監事、財務總監人選;

(九)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就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董事會常。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公司對外投資至少應有50%的自有資金,舉債規模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50%,累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50%。

第六十三條、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由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司推薦,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六十四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訂持股憑證;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五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常務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爲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六十八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爲:提前三日書面通知送達本人。如有本章第八十二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常務董事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常務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六十九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提議: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杈。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第七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爲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二條、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爲:記名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七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爲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儲存。

第七十四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七十五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七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會祕書。董事會祕書是公司進階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七十七條、董事會祕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聘任。

第七十八條、董事會祕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檔案;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檔案、記錄和保管;

(三)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檔案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檔案和記錄;

(四)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務。

第七十九條、董事會祕書任職資格:

(一)董事會祕書應由具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文憑,從事祕書、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齡不低於25週歲的自然人擔任;

(二)董事會祕書應掌握(或經培訓後掌握)有關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職業操守,能夠忠實地履行職責,並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靈活的處事能力;

(三)董事會祕書可由公司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兼任。但如某一行爲應由董事、董事會祕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祕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能擔任董事會祕書;

(五)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董事會祕書。

{子問題開始}第六章、總經理

第八十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進階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進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一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能擔任公司總經理。

第八十二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八十三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不。壺白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員的工資、福利及獎懲;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第八十四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八十五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八十六條、總經理擬訂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總經理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八十八條、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進階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約定其他事項。

第八十九條、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九十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子問題開始}第七章、監事會

第一節、監事

第九十一條、公司設監事3名,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十二條、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員代表擔任。公司職員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九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改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十四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十五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員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員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十六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爲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員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九十七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九十八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監事會

第九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召集人1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會、總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職員履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糾正其行爲,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一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二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零三條、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送通知的日期。

{子問題開始}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百零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零五條、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零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一百零七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東股利。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後,不再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零八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爲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分配新股份,但法定公積金轉爲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九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一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分配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般情況下,公司只採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子問題開始}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郵件;

(二)以專人送出;

(三)公司內部公告;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行的,一經公告,視爲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各位股東。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監事。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爲送達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

{子問題開始}第十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合併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併或者分立。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第一百一十九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定合併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