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技術出資協議標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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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合同》的基本原則就合營公司生產 的專利技術,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技術的內容和範圍: 1-1 乙方同意甲方以製造 的專利技作爲其股份投入合營公司,甲方提供之技術必須達到《合同》
第四章中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合同》的基本原則就合營公司生產 的專利技術,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技術的內容和範圍:
1-1 乙方同意甲方以製造 的專利技作爲其股份投入合營公司,甲方提供之技術必須達到《合同》
第四章中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該技術包括產品技術、製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人員培訓。
1-3 合營公司有權使用甲方提供的 專利和商標,在任何國家、地區銷售合營公司的產品,不另需支付費用。
第二章、價格:
2-1 專利技術指乙方擁有獨佔專利權的專利技術,包括製造 產品所需要的設計、製造的專利技術。乙方同意甲方以專利技術作價 萬美元,佔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 %。如在《合同》中規定的合營期限內專利有效期截止,乙方同意以現匯補足其應繳出資額。
2-2 上述專利技術等作價出資部分不包括購買製造產品的設備及運輸、倉儲、稅金等技術作價投資以外的內容。
第三章、技術投入和投入的條件
3-1 乙方同意從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轉讓《合同》產品的設計、製造專利技術。
3-2 乙方承認甲方在中國設計和製造《合同》產品,以及使用、銷售和出口這些產品的權利,爲不可轉讓的權利。
3-3 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合同》產品的專利技術。專利技術清單詳見本協議附件
1。
3-4 如果乙方需要,甲方有義務以最優惠的價格向乙方提供協議產品的零配件或材料等。屆時甲、乙雙方另協商簽定合同。
第四章、技術的改進
4-1 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如有不適合於甲方生產條件的(如設計標準、材料、工藝裝備及其它生產條件等),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修改技術資料並提交給合營公司,不另收費用。
4-2 在技術轉讓的有效期內,甲方和乙方在協議規定的範圍內的任何改進和發展,都相互將改進、發展的技術資料提交給對方使用。
4-3 改進和發展的技術,所有權屬於改進、發展的一方,對方不得去申請專利或轉讓給
第三方。
4-4 合營公司對技術的改進歸甲、乙雙方共有,任何單方面不得單獨使用;合營公司改進技術由合營公司申請專利。
第五章、考覈和驗收
5-1 甲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正確,能滿足合營公司的設計、安裝、執行和維修的要求,達到《合同》中規定的經營目的和生產規模。
5-2 爲了驗證甲方技術資料的正確性、可靠性,由甲、乙雙方技術人員一起在甲方共同進行產品考覈驗收。考覈驗收細則見附件
2。
5-3 經考覈,《合同》產品符合技術資料規定的技術參數,即透過驗收。甲、乙雙方簽署產品考覈驗收合格證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第六章、保密與侵權
6-1 甲方保證擁有本協議規定提供的 專利技術合法所有權,並有權向合營公司轉讓;如果發生
第三者指控侵權,甲方應負責與
第三者交涉,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6-2 乙方同意對甲方提供的技術予以保密,如果上述技術內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被
第三方公佈,而且合營公司獲得了已公佈的證據,則合營公司不再承擔保密義務,並認爲該技術已經失效,甲方也應以現匯如數補足註冊資本之差額。保密的期限不能超過合營期限。
第七章、安裝、調試和人員培訓
7-1 乙方有義務接受、安排甲方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赴合營工廠進行設備安裝調試、技術和管理培訓。
7-2 乙方有權派遣人員赴甲方受訓,使乙方人員掌握上述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乙方人員在乙方實習培訓的有關費用乙甲方負責,有關協議另行簽訂。
第八章、保證和索賠
8-1 甲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甲方實際使用的技術資料,並向乙方及時提供任何改進和發展的技術資料。
8-2 甲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完整的、正確的和清晰的,並及時交付。
8-3 如果甲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不符合8.2條的規定時,甲方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後在正常情況下的三十天內,將所缺的技術資料寄給甲方。
8-4 如考覈《合同》產品的技術性能達不到規定的技術參數,甲、乙雙方應協力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採取措施,消除缺陷。若屬甲方責任,其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屬乙方責任,其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經多次考覈不合格後,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甲方應按《合同》的出資要求以現匯形式補充其應繳資本金。
8-5 對於合營公司共同研製的新產品不在本協議驗收、考覈、保證和索賠之列。
8-6 因專利和商標引起糾紛,應由甲方出面交涉並負責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責任、費用,補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九章、仲裁
9-1 按雙方《合同》的十九章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章、協議生效及其他
10-1雙方應由各自授權的代表簽定本協議及其附件,並經審批部門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10-3對本協議任何條款變更、修改或增減,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檔案,經審批部門批准後生效,作爲本協議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通知
11-1 所有與《合同》及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通訊應使用以下地址: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11-3 所有與《合同》及本協議有關的通知、通訊、技術資料、圖紙、備忘錄等應以中文書寫。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年____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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