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商業合同

通用商業合同

通用商業合同

合同號:____

日期:____

①商業合同是一種通用合同。在國際貿易中,若雙方對合同貨物無特殊要求的條件下,

一般都採用商業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買方: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賣方: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按本合同條款,買方同意購入,賣方同意出售下述產品,謹此簽約。

1.品名、規格:_____

單位:_____

數量:_____

單價:_____

總價:_____

總金額:_____

2.原產國別和生產廠:_____

3.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以宜於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並具備

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於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於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鏽蝕,賣方應賠償由此

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4.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淨重、長、寬、高並書以“防潮”

、“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_____

5.裝運日期:_____

6.裝運港口:_____

7.卸貨港口:_____

8.保 險:_____

裝運後由買方投保。

9.支付條件:

分下述三種情況:

(1)採用信用證: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詳見本合同條款11(1)a〕,應在交貨日前15~20天

,由___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與裝運單據金額相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

方須向開證行出具100%發票金額即期匯票並附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開證行

效。

(2)託收。

貨物裝運後,賣方出具即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透過賣方所在

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銀行提交給買方進行託收。

(3)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後7天內,以電匯或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10.單據:

小海運:

全套潔淨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並加註目的港_

_______公司。

(2)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3)航郵:

航郵收據副本一份,寄交買方。

(4)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於一個,發票需單獨開列

),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5)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兩份。

(6)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7)貨物裝運後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__公司。

11.裝運:

(1)f.o.b.條款:

a.賣方於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

、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_____公司_____

(電報:_____),負責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c.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輪代理),預計船達裝運港10天之前,

即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

密切聯繫。當需要更換運載船舶及船舶提前、推遲抵達時,買方或其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

方。

若船在買方通知日後30天內尚未抵達,則第30天后倉儲費和保險費用由買方承擔。

d.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

賣方承擔。

e.貨物越過船舷並未從吊鉤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並從吊

鉤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條款下:

a.在裝運期內,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允許轉船。

b.貨物經航郵/空運時,賣方於本合同第5條規定的交貨日前30天,以電報/信件

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

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12.裝運通知

貨物業經全部裝船,賣方應將合同號、品名、數量、發票金額、毛重、船名和啓船日期

等立即以電報/信件通知買方。若因賣方通知不及時致使買方不能及時投保,賣方則承擔全

部損失。

13.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藝製成,商標爲新的和未經使用的,

其質量和規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自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爲質量保證期。

14.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90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那些應

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______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

索賠。

賣方擔保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於材料質量低劣和工藝不佳而出現的

損傷,買方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並出具______商檢局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

。商檢證書乃索賠之依據。按買方索賠要求,賣方有責任立即排除貨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

更換貨物或根據缺陷情況將貨物作降價處理。

15.不可抗力:

在貨物製造和裝運過程中,由於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

負責。賣方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即刻通知買方並在事發14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

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即使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

促使盡快交貨。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超過10個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15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按照賣方確認的

罰金支付,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

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儘管合同已撤銷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

解決,則可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暫定的仲裁法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_

___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也可在雙

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

18.附加條款:

本合同原本兩份。經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僅此聲明。

賣方:_____ 買方:_____

頒佈 單 位: 國家工商管理局經濟合同司

頒佈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