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合同的認定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特許經營合同的認定的法律依據

特許經營合同的認定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是目前我國唯一一部專門調整特許經營法律關係的規範性檔案。

根據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知道特許經營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具備特許人資格是特許人得以與被特許人(也稱加盟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前提。

因此特許人必須是適格的,即享受獨立知識產權或有資格授權的企業。同時,特許經營的雙方當事人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不存在隸屬關係。

2、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的授予。

特許權是包括商標、商號、經營模式、服務標誌、專利、商業祕密、經營訣竅等權利的知識產權性質的綜合性使用權。因此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是特許經營合同的必備要素。

3、特許經營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對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徵。

也就是說特許經營合同中必須要有爲達到“統一經營模式”目的而設定的條款。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在品牌、質量、商標以及經營理念上實現高度統一性,在組織制度、經營模式、企業形象方面整齊劃一。

4、被特許人必須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特許經營費用(也稱加盟費)。

加盟費是被特許人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被特許人在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質上不同於預付款。

因此,如果一份經營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項基本要素的,那麼我們就可以認定其爲“特許經營合同”。

以上內容即關於特許經營合同的認定的法律特徵的具體介紹,透過文中的瞭解可知,特許經營合同共具有四項法律特徵。如果我們想要認定一份合同是否爲特許經營合同,關鍵看它是否具有上述介紹的四項法律特徵。另外,一旦被認定爲特許經營合同,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請當事人務必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