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合同樣書

特許經營合同樣書

特許經營合同樣書

特許人:

受許人:

各方對下列事項達成一致:

第1條 宗旨

特許人授予受許人在特許經營下商品化經營(製造)下述產品(服務)之權,或者接受根據本合同條款在該建築物內和在第4條所規定的區域執行特許經營協定。

第2條 受許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許人以自身名義,自付費用,作爲單獨的商人進行其活動。因此,他須尊重對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別是有關資格的規則以及社會的、財務的和商業的要求。作爲一個獨立的商人,受許人應就其活動自負一切風險和從一切贏利中獲利。

2.2 受許人不是特許人的代理人、買賣代表,也不是他的僱員或合夥人。受許人不是作爲特許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許人無權以特許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使特許人在任何方面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特許人負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

第3條 授予的各項權利

爲了使受許人正常經營,特許人授予受許人下列各項權利:

(a) 使用代表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樣的權利,經依照______登記爲產品(服務)的商標(使用登記爲……專利的製造技術的權利);

(b)使用______名字/標誌的權利;

(c)查閱並使用作爲本協議附件,稱作______檔案所規定專有技術的權利;

(d)在引進以及經營過程中協助受許人從技術、商業、法律和經營受益的權利,第5節和第6節中有規定。

(e)出售和使用特許人制造的產品(由指定的供應商)意即……

第4條 區域

使用授予受許人特許經營的權利應在本協議附件3所載地區和建築物中行使。受許人未經特許人事前書面許可不應變更其建築物地址。

第5條 專屬性

5.1 在本合同期間,在第4節所載區域中,特許人承諾:

--不將本特許經營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從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許經營,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許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服務);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應全部或部分、本特許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服務)。

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實上控制特許人,或爲特許人所控制或與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認爲是第三者。

5.2 在本協議期間,特許人應:

--在第1條所載的建築物內獨自經營特許經營;

--不得在第4條規定的地域之外與特許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服務)尋求客戶。

第6條 期間

本協議在簽字之日生效,爲期______年。

本合同自動延長連續的______年期,除非特許人或受許人在第一個期限屆滿前或每一個延期屆滿前至少______月發出通知。

用掛號信或任何其他書面傳遞手段,可藉以準確確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該日期可用以計算通知期間)。

本協議在簽字日生效,期間可不確定。

各方不發出______月通知將止本合同,用掛號信或任何其他書面傳遞手段,可代理以確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該日期是該通知期間的起始日)。

第7條 善意

第8條 遵守國家法律

受許人遵守適用的法律,並應有必要的授權。

第9條 特許人的質量標準

受許人如第1條所載出售(製造)產品(服務),在特許人網絡的牌號商標形象方面,與這些條件方面保證完善的和諧和組織。爲此,受許人特別應遵守下列規定:

9.1 建築物

2] 受許人在遵照本協議附件4所列特許人指示的同時應自負費用,保證完全維修建築物。

9.2 授予的各項權利

9.2.1 受許人應按照所列條款,並在其界限內,使用第3條所規定的工業和知識產權。受許人除了出售第1條所列產品(服務)外,不得爲了別的目的,使用這些權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終止後以任何理由使用這些權利。

9.2.2 受許人應自負費用,在建築物內外添附特許經營的明顯的標誌,包括特許人允許受許人使用的店鋪標誌。未經特許人事前書面同意,受許人不得添附其他明顯的成分,不論923第2項如何適用。

費用由受許人負擔,連同保險費用、維修費用以及有關的稅款,(如果有的話)。

9.2.3 受許人應在一切通信、發票以及在從事其活動中用的商業和廣告檔案,在商業與東西和在建築物上使用"______"名稱。

受許人也可標出其公司的名稱,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不可能發生混淆,受許人的身份不損害特許人名稱、標記或標誌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