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夏季高溫補貼都有哪些標準?

在我國勞動者作爲社會的主要人羣,對我國的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起到了不可獲取的作用。我國對勞動者的保護也在日益加強,夏季高溫補助就是其中的一項。那河北省夏季高溫補貼都有哪些標準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爲大家進行詳細解答。

河北省夏季高溫補貼都有哪些標準?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以及四部門辦公廳《關於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健[2015]63號)精神,我省於2015年印發了《關於發佈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冀人社發【2015】46號)規定:

一、高溫補貼

夏季高溫津貼標準以作業環境爲依據並以實際出勤作業時間確定。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1.5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元。

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作業。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

二、調整補貼標準

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調整爲2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增加0.5元,即由1元調整爲1.5元。

三、執行時間

根據我省南北跨度長,氣溫差別大等實際情況,夏季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四、其他事項

夏季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時期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種額外勞動報酬補償,夏季高溫津貼不能計入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不能與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冀勞社[2008]50號)規定的津貼項目和標準相沖抵。

規定這類補貼對夏季戶外勞動或室內勞動溫度不能進行調節的工作,在5月21日到8月31日進行發放夏季高溫補貼。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小時2元,且高溫工作每天不可超過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