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次工傷鑑定能成功嗎

在次工傷鑑定能成功嗎

一、在次工傷鑑定能成功嗎?

就算是再次申請工傷鑑定也不一定就能成功的,工傷鑑定是屬於勞動能力鑑定,如果兩次鑑定結果不一樣,那麼以最後一次鑑定結果爲準。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爲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複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第二次工傷鑑定需要多久出結果?

員工進行工傷鑑定,如果是申請再次鑑定,時間限制和第一次鑑定的時間限制一樣,遞交材料後60天內下達鑑定結果。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條 〔材料審覈〕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覈。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七條 〔再次鑑定〕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爲提出。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第十九條 〔再次和複查鑑定程序〕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誰都不能準確的說再次申請工傷鑑定就一定能成功,因爲法律上雖然規定當事人可以對第一次工傷鑑定的結論存在爭議並且申請第二次鑑定,但確實有可能當事人不滿意只是一種主觀臆斷,透過權威的鑑定過程和鑑定結果就顯示第一次的鑑定完全是正確的,那對於當事人來說只能接受第二次工傷鑑定的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