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骨折病人恢復到什麼承度做工傷鑑定

在我國骨折病人恢復到什麼承度做工傷鑑定

只要是關係到我們人身安全的一些事情是根本就沒有捷徑可走的,假如說企業並不願意花代價在安全培訓和對於那些機器設備定期的進行檢修的話,只要發生了安全事故失去的將會是更多的。而現實生活中,工傷導致骨折的案例也比比皆是的,不過,骨折病人恢復到什麼承度做工傷鑑定的這個問題,只能告訴大家是恢復到病情穩定以後。

一、在我國骨折病人恢復到什麼承度做工傷鑑定?

工傷評定等級的依據是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二、工傷鑑定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這裏所謂的病情穩定,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骨折是具體恢復到一個什麼樣的程度,但是大家肯定能夠從醫生的口中得知當前自己的病情已經不會再有大的反覆發作了,因此,骨折病人恢復到什麼承度做工傷鑑定的這個問題,還是到時候要根據醫生給出的意見,病情穩定了以後就能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