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與2次手術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工傷傷殘鑑定與2次手術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其實每一個人的身體狀況都是特定的,對於這些外來的意外狀況導致的傷害病情有反覆的也大有人在,員工本人當然也是希望在醫院一次性的接受治療了以後就能夠恢復到當初的狀態的,但是申請過工傷傷殘鑑定以後也仍然有需要進行二次手術的。那麼,工傷傷殘鑑定與2次手術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工傷傷殘鑑定與2次手術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員工工傷傷殘鑑定之後還需要二次手術,費用依然是可以申請工傷待遇審覈進行報銷。如果傷情發生重大變化,那麼可以申請複查鑑定,以最後一次鑑定結果爲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二、工傷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職工可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 屬因工傷殘的, 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自己做第二次手術也是由於當時的工傷所導致的,所以在二次手術期間的花費也理所應當得由公司來承擔的。並且國家還專門的規定工傷傷殘鑑定與2次手術的這件事情也並不衝突,如果因爲實際的傷情狀況需要,在二次手術完畢了以後可以申請複查鑑定,並且以二次手術以後鑑定結論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