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請工傷鑑定申請書再進行工傷鑑定嗎,鑑定流程怎樣

先申請工傷鑑定申請書再進行工傷鑑定嗎,鑑定流程怎樣

當在工作當中出現了工傷的情況的時候,勞動者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時候,首先就是要確認勞動關係,然後就是進行工傷鑑定,但是現在不少的人都表示不知道怎麼進行相應的工傷鑑定,不少人對工傷鑑定的流程不熟悉,那麼先申請工傷鑑定申請書再進行工傷鑑定嗎,鑑定流程怎樣?

一、先申請工傷鑑定申請書再進行工傷鑑定嗎

簡單的說工傷鑑定流程是: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審查後,向勞動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鑑定表,並提交原始資料→調查→組織醫療鑑定→定級、發文。

也就是說需要工傷鑑定的主體先申請工傷鑑定申請書再進行工傷鑑定

二、具體流程

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職工可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 屬因工傷殘的, 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重新鑑定包括定期複查鑑定和處理爭議的複查鑑定。一是,第13條有“定期複查傷殘狀況”的規定,主要是鑑定結論以醫療期滿本次致殘結局爲依據,而殘情有合併症的還要進一步治療,有一些殘情隨着時間的推移可能加重,對此,進行定期複查並做出等級變更結論是必要的,這有利於職工和企業。目前定期複查的期限暫由各地規定。 二是職工對本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問題, 按照第57條規定,職工可以申請複查,複查鑑定後還有疑義的,可以申請上一級勞鑑會重新鑑定,省級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當然不意味着省級結論永久不變,到定期複查時仍可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變更。 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其實回答是肯定的,也就是說只有在當事人申請進行工傷鑑定的情況下,相關的部門纔可能會對相關的主體進行工傷鑑定,如果相關的人員沒有進行工傷鑑定的申請的話,那麼相關部門是不會依職權主動要求進行工傷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