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一、濟南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濟南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濟南工傷鑑定標準是: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等。殘情定級後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鑑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鑑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鑑定。

二、進行工傷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複查傷殘狀況。勞動鑑定程序如下: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在工作期期間按照操作規程操作的但是受傷的,經過相關部門的傷情鑑定將會被認定爲是工傷。相關部門將會根據用人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傷情的等級進行合理的判斷。一旦被定位是工傷的,單位需要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