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上班時間限制有什麼?

工傷鑑定上班時間限制有什麼?

工傷鑑定後,被法院確認你確實患有工傷,並能依法享受停工留薪的。但是並非你想休息到什麼時候就能休息到什麼時候的,保險條例裏會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工傷鑑定上班時間限制有哪些?下面爲大家整理有關法律規定供大家參考。

工傷鑑定上班時間限制有什麼?

停工留薪期滿,即應上班。工傷職工什麼時間上班,與鑑定結論是否下來無關,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療工傷的期間)滿,即應復工。不復工的,用人單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資福利待遇,並書面通知限期復工,逾期不復工的,可以按曠工處理。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爲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上下班的時間界點確定

上下班時間的界點問題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確定。用人單位制定作息時間關係到勞動者切身利益。因此,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合法,否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不能作爲裁判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透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規定什麼時間上班,什麼時間下班需要透過規章制度來確立,同時該規章制度必須要經過合法制定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否則不能作爲定案依據。

工傷鑑定上班時間限制是有相關法律規定支援的,如果您超過法院判斷的工傷休息時間還沒有去上班,那麼企業是有權力不再支付您的工資的,按照曠工處理。但是如果你超過時間,工傷還沒有完全痊癒導致無法上班的,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交申請再次進行工傷鑑定,如果確認確實無法上班的,會根據你的工傷等級給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