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情形和所造成的結果這些都是大家難以預知的,如果工傷已經成了既定事實的話,那麼員工在醫療終結完畢以後還需要結合情況做工傷鑑定的。比如說像上頜骨骨折這樣的事情,一般上頜骨骨折在我國的工傷鑑定標準當中是有規定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上頜骨骨折工傷鑑定的結果是幾級?
一、上頜骨骨折工傷鑑定的結果是幾級?
根據GB/T16180一2014《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十級標準: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可初步判定爲十級傷殘。
具體結果要在治療完畢後以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爲準。
二、【工傷傷殘鑑定流程】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三、【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定】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上額骨骨折工傷鑑定的結果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屬於十級傷殘,不過具體的大家還是應該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去做工傷鑑定的。因爲我國司法部要根據工傷鑑定結果爲依據,口說無憑,拿到鑑定結果書以後纔是維權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