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醉酒工傷怎麼認定?

一、一般醉酒工傷怎麼認定?

一般醉酒工傷怎麼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有醉酒情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如果員工只是酒後而不能認定爲醉酒情節的,則認定工傷的否定性法定條件不具備。因此,沒有醉酒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爲工傷。醉酒的認定可參考《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中關於“醉酒”的認定標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屬於飲酒,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殘或者自殺的。

一般來講,工作中醉酒而導致受傷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而是當事人自己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爲什麼會在工作期間進行飲酒。並且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該理由將員工進行開除,因爲在工作中飲酒是嚴重違反相關公司規定的條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