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部骨折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腳部骨折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腳部骨折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相關病歷複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5、企業申請認定工傷的,應提交《工傷事故報告書》 原件並加蓋公章;

6、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登記證明(可到工商局或市場安全監管局查詢);

7、關於工傷的證人證言( 證明人必須寫清楚自己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並簽名按指紋,複印身份證) ;

8、非申請人辦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其實,就算員工確認導致腳部骨折的原因跟工作有直接的關係,可如果員工自己不做工傷認定的話,是沒有辦法享受到任何的工傷待遇的,所以,勞資雙方都應該引起對工傷認定的足夠重視,在事故發生以後要及時的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