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需要本人在場嗎?

工傷認定需要本人在場嗎?

工傷認定是受到工傷的勞動者向與其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索要賠償時必須提供的材料,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沒有向鑑定部門提出申請時要自己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鑑定部門給出的鑑定結果直接決定了勞動者可能得到何種等級的賠償,工傷認定需要本人在場嗎?

一、工傷認定需要本人在場嗎?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認定

(一)辦理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聘用合同文字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二)辦理流程

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只需要受到工商的勞動者或者其親屬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鑑定部門接受申請後會根據拿到的材料進行鑑定,在鑑定過程中不需要勞動者的參與。鑑定結束後鑑定部門會出具鑑定結果,如果勞動者有異議可以再行提出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