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年齡界限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認定年齡界限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或經診斷患上了職業病的,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並爭取工傷賠償,但在有些單位中,聘用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作,如果這種類型的職工遇到了工傷事故,是否與正常情況一樣處理,工傷認定年齡界限有什麼樣的規定呢?

一、職工退休年齡規定

1、工傷認定只是針對勞動關係來認定的,而勞動關係一般從年滿16週歲時開始,到退休年紀時結束。

2、《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爲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

二、目前針對超齡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爲工傷的認定在全國各個省市規定並不相同,大致有三種情況:

(一)明確規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不予受理,其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 明確規定可以享受勞動保險。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

(三)沒有明確規定,如山東省對此未規定,但實踐中的做法就是對此類申請不予受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爲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廣東省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在工作中受傷的情況,一般情況下,不認定爲工傷。但如果是農村戶籍,且女職工在事故發生時不滿55歲,仍可以向事故發生地點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依法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但城鎮戶籍則不能享受。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認定年齡界限的問題,全國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和處理實踐,按照最高法的相關規定,單位聘用離退休人員並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上海市的規定相同,北京和山東是不予受理,而廣東則是按照農村和城鎮戶口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