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將不被認定爲工傷?

一、不認定爲工傷的情形

哪些情況將不被認定爲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二、工傷認定的具體流程

(一)、申報

1、單位申報

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應將傷者立即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搶救併到約定醫院醫治。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向工傷保險部門報告傷(亡)事故情況,填寫並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有關材料。

2、員工或親屬申報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員工或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工傷保險部門報告傷(亡)事故,填寫並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身份證、勞動合同(或暫住證、工作證、工卡)、旁證材料等有關材料。

(二)、受理

如員工或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工傷保險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工傷保險部門出具《收件回執》和《補齊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如單位、員工或親屬的申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材料齊全工傷保險部門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給申請人。

(三)、調查

對員工或其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保險部門應對其用人單位發出〈〈關於傷亡事故處理的通知〉〉,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爲對員工或其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工傷保險部門可對員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單位、員工或家屬應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數據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部門可以拒絕支付該項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四)、認定

工傷保險部門應在正式受理後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工傷認定書》,並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

對認定爲工傷並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同時開出《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先墊付,醫療終結後到工傷保險部門覈銷)。

對認定爲工傷並需要治療的未參保職工,則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