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下來後複議的時間限定是多久?

工傷認定下來後複議的時間限定是多久?

工傷認定是對員工因公受傷的傷情和損失進行司法鑑定的行爲,但鑑定結果並不一定能讓所有人都滿意,對於存在異議或者不滿的可以提出複議申請,但申請複議的時間肯定不是無限期的,因此,關於工傷認定下來後複議的時間期限有必要了解清楚。

一、申請複議的四種情形:

工傷保險 行政複議】《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行政複議是工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工傷認定或者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具體行政行爲不服,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複議的期限規定

1、《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爲受理。

2、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分析,工傷認定下來後複議是在員工傷情已經進行司法鑑定後,但對鑑定機構和保險機構給出的結果不服後採取的行爲,這是對工傷認定進行重新處理和上訴的必須途徑,也是行政機關監管自己的一種措施。另外,對於複議的時間限制也提醒當事人,在受到工傷認定結果的時候就應該引起注意,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議,過期則不能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