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國家上海產假多少天

在我國國家上海產假多少天

在我國國家的勞動者權益中關於產婦休假有詳細的說明,這對產婦來說無疑是最大的待遇福利以及國家對女性合法權益的維護。那麼,上海產假多少天呢?按照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規定,工作期間進行懷孕生子的女性,在生產期應當有98天的產假待遇。

上海市勞動法規規定的產假爲98天(其中包括產前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合法生育的,延長產假30天。

一、上海產假多少天

國務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二、相關規定

滬府發〔2013〕5號)(一)本市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二)本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爲晚育。(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產前假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週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授乳時間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爲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爲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保胎假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綜上所述,關於上海產假多少天的問題想必您已經知道答案。產假的休假期間產婦是應當享受帶薪福利的,用人單位不得將其佔爲私有。同時產假的休息主要包括產前15天,要有特殊情況的應當及時與用人單位說明並申請延長產假的期限。當然產婦在休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