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

哪些情形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

在工傷事故中如果造成了勞動者的死亡,那麼此時作出的賠償上面與工傷傷殘的賠償項目是不太一樣的,此時涉及到的賠償主要包括了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中對於供養親屬撫卹金來說,只能是死亡勞動者的近親屬享有的,但在一些情況下卻也要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那究竟在哪些情況下會停止享受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停止享受工傷撫卹金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第四、五條的規定,領取撫卹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

(一)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領取撫卹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卹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卹金。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應該如何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該規定同時規定了上述人員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條件。根據上述規定,供養親屬撫卹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根據親屬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標準,並且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工資的限制,不得高於該工資。具體計算標準爲:

配偶每月可獲得職工本人工資的40%,其條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傷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就供養親屬撫卹金來看,也不會是一直都要享受這一待遇的。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如果具有上述幾種情形之一的話,就應該停止享受。另外,在實際支付撫卹金的時候,區分不同親屬的情況不同,可以獲得的撫卹金比例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