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從其約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基本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