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被法院判決後怎樣扣工資?

一、欠債被法院判決後怎樣扣工資?

欠債被法院判決後怎樣扣工資?

法院批准扣債務人工資收入的,能扣多少錢依據債務人工資而定,但工資不能全部扣除,需要保留債務人一定的生活所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法院不能執行的財產有哪些

1、絕對不能執行財產包括由立法規定的不可執行財產:

(1)被執行人、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及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財產。

(2)被執行人獲得的具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物品。

(3)有關撫養子女的債權、贍養父母的債權,被執行人的基本保險基金。

(4)被執行人從事職業、技藝或手藝所必需的工具、物品和書籍,被執行人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有義務爲提供公共服務而儲存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專項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相對不執行的財產是指一般不予執行,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滿足特定條件情況下才能執行,通常是執行標的財產。

(1)處於承包經營期限以內的土地財產權,只有在缺乏其他動產的情況下,才能不動產單獨予以執行。

(2)正在航空運輸中服務中的航空器、航線上航行的船隻,鐵路執行中的列車,除非法律特別規定,或者法律特別授權不執行。

(3)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生活費用,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費用和物品。

(4)一些物品只能在特殊的時間執行扣押。

以上就是欠債被法院判決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員工存在欠債的行爲,那麼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特別是在涉及到嚴重的經濟犯罪的情況下,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此時也是需要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的,可以從工資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