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加班費支付標準是什麼

我國加班費支付標準是什麼

對於加班費的支付標準,我國法律中是有明確規定的,這點上面不允許用人單位擅自確定,同時也是不允許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之後確定的,不過要是雙方協商之後的加班費支付標準是高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則可以。那到底我國加班費支付標準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我國加班費支付標準是什麼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十三條規定,平日加點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

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應高於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勞動合同約定的有具體標準的工資報酬。計算加班加點工資,應以標準工資爲基數,而非以包含隨意性很大的輔助工資在內的工資收入爲基數。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費)的,勞動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即要是平時加班的話則標準爲1.5倍,週末加班則爲2倍,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話,則可以高達3倍。不過其中需要注意,在週末安排了加班之後又安排員工進行調休的,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