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規定不限定醫療期的?

法律是如何規定不限定醫療期的?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的期限長短一般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但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可以享受不限定醫療期。具體規定,和本站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於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用人單位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工作且滿一定年限或者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勞動者,也可不限定醫療期。

本市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同時廢止。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的醫療期規定明確: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爲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下列情形中關於醫療期的約定長於上述規定的,從其約定:(一)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二)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三)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

需注意,儘管新的醫療期規定沒有“不限定醫療期”的規定,但是“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其醫療期按照當地的法規、規章規定執行。”就是說,新規定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按老標準辦理。

據此,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職工可以不限定醫療期:第一,勞動合同是在2002年5月1日以前簽訂的,且以後沒有續簽過勞動合同。第二,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或者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工作且滿一定年限或者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