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法修正後的亮點是什麼

填補了對行政權力監督方面的空白。

行政監察法修正後的亮點是什麼

在法律上明確了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和糾風工作是監察機關的職責,確定了監察機關派出機構統一管理體制。

明確了泄露舉報資訊行爲要承擔法律責任。

公衆可望獲知更多涉及切身利益的專項檢查、重大案件等情況。

此次修改,在將原《行政監察法》中的“國家公務員”修改爲“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基礎上,又將原《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的“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上升爲法律規定,同時把“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修改爲“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往在執法監察工作中,特別是在查處土地、環保、事故等責任追究案件時,有的從事公務的人員可能不是監察對象,難以追究其責任。‘新法’能夠有效解決這類問題的發生。”“‘新法’第五十條明確了以上行爲人爲監察對象,爲進行執法監察提供了法律依據。”

將原來以身份劃分監察對象的標準改爲以從事公務活動來劃分後,不論行爲人是“工作人員”還是“工勤人員”,是“在編”還是“借調”、“聘用”,只要是從事公務活動的,就屬於監察對象,如城管協管員、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等。這樣修改後,填補了對行政權力監督方面的空白,加強了對受委託或被授權從事公務活動人員的約束。

這就意味着,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等組織的組成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徵兵、救災、計劃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行使行政權力時,就屬於監察對象。監察機關可以受理對其違紀違法行爲的控告、檢舉,並進行調查;調查後提出監察建議,由相關組織對其進行處理。

近年來,監察機關圍繞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開展監察,取得明顯成效。根據形勢發展需要,確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其地位,保證工作於法有據。

“新法”關於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的規定,以及關於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需要給予問責處理的情形可以提出監察建議的規定等,是該部門開展工作的重要依據之一。

透過此次修改,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和糾風工作從法律上確定爲監察機關的職責。這樣更便於人民羣衆瞭解行政機關的工作情況,便於社會監督。

“目前,國務院糾風辦和各級地方政府糾風工作部門的辦事機構均設在各級監察機關。透過法律明確後,有利於促進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深入開展糾風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羣衆利益。”

“完善舉報制度是‘新法’的一大亮點。”“新法”第六條對監察機關保護舉報人提出“要求”,第四十六條明確了監察機關必須爲之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規定,有利於督促監察機關更加及時、負責地辦理舉報事項,加大對舉報人保護的力度,從而鼓勵廣大羣衆積極向監察機關提供線索。

監察機關強化自身建設的意圖,在法律中得以體現。如,監察機關的派出機構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不受駐在部門領導,具有開展工作的充分權限和獨立地位。“新法”明確了這一管理體制,並增加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的內容。這樣修改,有利於派出機構強化監察職能,加大查辦案件力度;有利於派出的監察人員更加盡職、公正、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針對社會廣泛關注、涉及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專項檢查、重大案件查辦等工作的情況,此次修改中增加一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資訊”,督促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資訊公開,並接受監督。

《行政監察法》在進行修正以後,增加了許多的亮點。比如說在對於行政權力方面進行監督,這一塊在之前是比較空白的,而在這一次修正以後填補了這個空白,其次也明確了關於舉報資訊的行爲如果有泄露的話,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