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居住權在房本上登記嗎?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設定居住權在房本上登記嗎?

居住權作爲一種用益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利。居住權人對房屋具有較強的管領力和支配力,能夠基於物權請求權保護自己的權利。透過登記而設立居住權,居住權就具有了對世性,能夠對抗第三人,當事人利益可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比如,如果房屋存在居住權登記,即使所有權人出賣房屋,居住權人的居住權也可對抗新的受讓人,儘可能避免因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處分而造成居住權無法實現。

登記是居住權設立的必經程序。現實中,爲了切實保障居住權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應當及時辦理居住權登記。同時,如果他人惡意透過哄騙、脅迫等方式獲得居住權,房屋的實際權利人也可以透過主張該居住權沒有經過登記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居住權可以透過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或者遺囑方式進行設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了居住權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條款,姓名或名稱、住所、位置、條件和要求、期限、爭議解決方法,但並非強制性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己進行增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我國的居住權是一項特殊的民事權利,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居住權設定等用益物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