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以按以下辦法辦理:一、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二、在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延長繳費5年之後,依然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足15年,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三、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基本養老金;四、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