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羅浩律師建議: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會應勞動者要求,幫助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勞動者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用人單位此舉是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行爲,可能會被勞動行政保障部門罰款。用人單位應該實事求是,避免被勞動行政保障部門處罰。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