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卡壞了在哪裏換

1、當參保人醫保卡掛失後或卡片損壞無法使用時,請持本人身份證、醫保證和損壞的醫保卡到所屬區醫保分中心辦理補(換)卡手續。辦理補卡手續後,原醫保卡不能再進行解掛。辦理換卡手續時應將原醫保卡交回所屬區醫保分中心。
2、補換卡期間可只憑醫保證或特病證在定點醫療機構。
3、辦理補換卡手續後,可在10個工作日後到所屬區醫保分中心領取新卡。
4、若因參保單位、個人原因需重製、補換卡的,按有關規定成本費由個人承擔。若因卡片質量或其它非人爲因素需重製、補換卡的,將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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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看守所執法細則 第三章

 管理教育3-01.過渡管理(一)建立過渡管理制度看守所應當建立新收押人員過渡管理制度,對新收押人員進行過渡管理和教育。(二)設定過渡監室1.中型以上看守所應當設定集中關押新收押人員的過渡監室,過渡監室應當設定標誌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據押量決定是否設定過渡監室。2.新收押人員應當關押在過渡監室進行過渡管理。未設定過渡監室,或者同案人員較多、不便同室關押的,可以關押在普通監室,但應當進行過渡管理。(三)進行過渡管理1.看守所應當確定一名所領導分管新收押人員過渡管理工作,選派責任心強、經驗豐富的管教民警負責管理過渡監室。女性過渡監室應當由女性民警管理。2.新收押人員入所24小時內,管教民警必須進行談話,瞭解本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案情和思想動態,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和應當遵守的管理規定。重點告知其在監室內患病、申訴、控告等常見問題的處理辦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員欺侮以及一旦發生此類情況時如何處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員。有條件的看守所應當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對新收押人員進行風險評估。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員鋪位,每日談話,跟蹤瞭解其思想情況和行爲表現,指導其熟悉看守所相關管理規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4.值班巡視和監控民警應當對過渡監室和分散關押的新收押人員進行重點監視觀察,防止發生安全問題,並作好觀察記錄。5.新收押人員在過渡管理期間不參加勞動。在普通監室關押的,不安排輪流值日。6.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對新收押人員進行心理分析,有針對性地開展過渡管理和教育。7.過渡管理時間不得少於7天。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在過渡監室關押的時間不得超過15天。8.過渡管理期滿後,管教民警應當對新收押人員羈押期間的表現作出鑑定和風險評估報告,並提出書面分押分管意見,報所領導批准後安排監室。3-02.分押分管(一)分別關押1.看守所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員和女性在押人員,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2.對患有傳染病處於傳染期的在押人員,應當隔離關押。3.對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性犯罪和其他類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視情分別關押和管理。4.新收押人員一般不得單獨關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需單獨關押的,必須經所屬公安機關主要領導批准,並保證安全。5.看守所應當設定老弱病殘監室,對年老、體弱、生病、殘疾的在押人員集中關押。6.按照風險評估情況,對不同風險等級的在押人員實行分別關押。(二)分別管理看守所可以根據在押人員涉案的性質以及本人性格特徵、心理狀況、健康狀況、現實危險性等情況,對其進行綜合評估,制定相應的管理方式。(三)對女性和未成年在押人員的管理1.女性在押人員應當集中關押。地市級以上城市根據女性在押人員的數量,設定關押女性在押人員的看守所或者監區。女子監區應當與男子監區相對封閉隔離,監區內設定女民警值班室、監控室、談話室等。縣級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員數量較多的,可以設定女子監區;女性在押人員數量較少、無法設定女子監區的,由所屬地市級設定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監區集中關押。2.女性在押人員由女性民警管理。關押女性在押人員的看守所,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女民警。收押時對女性在押人員的人身檢查、女子監室的主協管工作、女子監區的巡視和監控等由女民警承擔。男民警因工作需要進入女子監區時,應當有女民警陪同。3.看守所應當設定專門監室集中關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數量較少或者因有同案人員不宜集中關押等原因,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案情較輕、惡習不深、無暴力傾向的在押人員同室關押。4.對女性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員,應當採取適合其心理、生理特點的管理方式。(四)對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1.看守所應當設定專門監區或者監室關押留所服刑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監區或者監室設在看守所警戒圍牆內。2.看守所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性格特徵、心理狀況、健康狀況、改造表現等,對罪犯分別實行寬嚴有別的分級處遇管理,對罪犯的通訊、會見、探親、減刑、假釋等權利實行不同的待遇。3.對各個處遇級別的罪犯,看守所應當透過計分考覈定期評比,根據罪犯的動態改造表現定期調整。3-03.管教崗位(一)管教工作原則實行管教民警包監室管理制度,每個監室除配備主管民警外,還應當配備協管民警,協管民警由其他監室的主管民警擔任。主管民警不在崗時,由協管民警處理監室日常事務。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監室事務,在押人員的一切活動由管教民警組織實施,嚴禁使用在押人員管理在押人員。(二)主管民警職責和要求1.對分管監室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檢查監室牀板、牆壁、門窗等安全設施,及時清除監室違禁物品,確保監所安全。2.對新調入本監室在押人員在24小時內進行談話教育,安排坐位、睡位、吃飯排隊編序和值日順序,並在一週內跟蹤觀察,作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處理。3.安排在押人員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時段雙人值班,並每日滾動輪換;告知值班人員發現異常立即報告,對有安全危險的在押人員不得安排值班。4.督促在押人員遵守行爲規範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在押人員的休息、學習和勞動,安排在押人員收聽收看新聞廣播電視節目、看書看報和學習活動,組織在押人員活動文體活動、座談討論、撰寫心得體會。5.根據在押人員現實表現、思想狀況和訴訟階段變化確定重點人員,及時與巡視監控民警、醫生等溝通,並報告所領導。6.對在押人員進行談話,對重點在押人員應當加強談話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員的姓名、案由、訴訟進程和思想動態,重點在押人員做到熟知。7.對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員進行檢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對在押人員造成身體傷害,在押人員身體狀況是否允許繼續加戴械具,在押人員是否已經悔過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時提出意見。8.做好耳目物建、使用、管理和考覈、撤銷工作。9.對在押人員主動坦白交待或者檢舉的犯罪線索進行登記,按有關規定轉遞。10.對在押人員提出的辯護、上訴、申訴、檢舉、控告的書面材料及時轉送,不得阻撓或者扣押,並做好記錄。11.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所管監室在押人員的來往信件進行審查。12.定時檢查在押人員帳卡使用情況,防止在押人員帳卡被他人使用。13. 向協管民警通報監室動態和相關情況,對協管民警反饋的情況及時妥善處理。14.掌握分管監室病員情況,配合醫生做好疾病預防和救治工作。15.每月工作小結一次,並書面報告所領導。16.其他需要處理的事情。(三)協管民警職責和要求1.瞭解協管監室在押人員的基本情況,認識重點人員並基本掌握其思想動態。2.主管民警不在崗時,承擔管理監室事務。應當做到:(1)對新收押人員和在押人員被加戴械具前後,進行談話教育。(2)加強對重點人員的觀察和管理。(3)安排在押人員坐位、睡位、吃飯排隊編序和值班值日順序。(4)注意檢查監室秩序,發現違規、違法情況及時處理。(5)瞭解在押人員身體狀況,發現患病的及時處理。(6)其他需要應急處理的事項。3-04.談話教育(一)談話教育基本原則因人施教,以理服人。(二)進行談話教育1.對新收押人員首次談話。看守所對新收押人員,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首次談話。首次談話由主管民警負責;主管民警不在崗時,由協管民警負責。首次談話的目的是幫助新入所人員知悉監管工作主要規定和要求,穩定情緒,實行平穩過渡。首次談話的主要內容有:(1)詢問新收押人員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詳細家庭住址和臨時暫住地、工作單位、職務、有何特長、有無前科,簡要案情、家庭情況、健康狀況、主要社會關係及聯繫方法等基本情況。(2)告知主協管民警和駐所檢察官姓名。(3)告知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實現途徑以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助方法和途徑。包括使用報警系統報告,向所領導、巡視、管教民警報告,約談駐所檢察官等。(4)告知其必須遵守的管理規定,以及違反管理規定時應當受到的處罰。(5)告知其監內生活注意事項,包括監室值班、衛生值日管理規定、在押人員就醫規定、在押人員財務管理規定、生活用品訂購規定等。(6)其他需要告知的內容。2.在押人員訴訟環節發生變化必談。在押人員被轉捕、起訴、判決(裁定)後,管教民警應當及時找其談話。3.會見律師後思想不穩定、表現異常的必談。4.在押人員家庭發生變故必談。5.被加戴械具、處罰前後必談。6.調換監室的必談。7.要求反映監室動態的必談。8.出所前必談。在押人員因投送監獄、釋放出所的,管教民警應當對其進行出所談話,瞭解監室在押人員動態,徵求對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並對其進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談話可以採取問卷方式進行。(三)談話教育的要求1.在談話教育中,管教民警應當善於察言觀色,應當留心觀察在押人員的眼神、神態和舉止,判斷其言語的真實性。2.保持警惕,保證談話對象和自身的安全。3.談話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載,及時錄入看守所資訊管理系統。4.談話教育結束後,管教民警應當認真梳理、分析談話內容,確定重點,相應處理。5.對在押人員談話,每人每月不少於2次,對重點在押人員應當加強談話教育。(四)對談話教育獲取資訊的處理1.對在押人員提出的訴求,管教民警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進行解答和處置;對不合理訴求,管教民警應當拒絕並作出解釋。2.對在押人員坦白或者檢舉揭發犯罪行爲的,管教民警應當按照訊問筆錄的要求做好記錄,由在押人員簽字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3.對在押人員舉報監室內的違規情況,管教民警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覈實,收集證據並製作筆錄,及時處理。4.對在押人員有自殺、暴力傾向的,管教民警應當及時報告所領導,將其作爲重點對象進行重點管控。5.對在押人員有牴觸監管行爲的,管教民警應當及時進行疏導、規勸,對情節嚴重的,應當報告所領導,視情對其進行嚴管、加戴械具、禁閉等相應的處置。3-05.集體教育(一)集體教育原則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實效、體現政策。(二)集體教育形式看守所應當結合實際,採用民警授課、專家講座、現身說法、監室討論、電化教育、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對在押人員開展集體教育,力求達到教育效果。(三)集體教育內容1.政策法律學習,特別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知識教育。2.遵守監規紀律和行爲養成教育。3.衛生及防病常識教育。4.組織在押人員進行文體活動。5.勞動技能培訓。(四)集體教育要求1.制定集體教育工作計劃,提高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2.跟蹤、瞭解集體教育的效果,及時調整教育工作計劃。3.不斷豐富教育內容,創新教育方法。3-06.安全大檢查(一)組織實施1.安全大檢查由分管局領導指揮看守所民警、駐所武警共同實施。必要時可商請駐所檢察官和公安機關其他民警一起實施。2.根據警力和監區佈局情況對參加人員進行合理分工。嚴禁使用工勤人員和在押人員進行安全大檢查。3.落實安全警戒工作,除要求武警哨兵加強警戒外,開監室門檢查時,應當安排武警在監室門口和放風場一側巡視道上進行警戒。(二)檢查內容1.監所圍牆、監室門、門鎖、窗、牆壁、鋪板、放風場頂部鋼筋網等處是否牢固和完好無損;訊問室、會見室、談話室等在押人員可能涉足的地方、勞動生產場等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監室在押人員報告裝置是否有效。2.在押人員加戴的械具是否牢固可靠。3.監室內和在押人員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兇、暴獄、脫逃、破壞、自殘、自殺的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4.通訊、交通、照明、電源、監控、報警裝置、消防器材、武器、周界控制系統(高壓電網)等安全設施和裝備是否完好有效。5.其他需要檢查的項目和對象。(三)檢查要求1.安全大檢查每月不少於2次,重大節日或者必要時應當隨時檢查。不得以清監代替安全大檢查。2.安全大檢查應當認真、細緻、徹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向上級領導報告。3.檢查中,民警必須注意自身安全,嚴密注意觀察在押人員的動態,防止發生脫逃、行兇、暴獄等事故。4.檢查時不得侮辱在押人員的人格,不得損壞在押人員的物品。檢查女性在押人員人身由女民警進行。5.凡清出的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應當予以登記,需要銷燬的,由監銷人簽字存檔;需要保管的,填寫《財物保管登記表》,由在押人員簽字後存入看守所財物保管室。6.認真做好文字記錄並逐項填寫《安全大檢查記錄表》。7.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清原因,研究對策措施,落實專人負責限期整改。在押人員故意破壞監所設施,私制、私藏違禁物品和危險物品的,應當對其予以相應處罰;對留所服刑罪犯應當在考覈中予以扣分。3-07.嚴管有“牢頭獄霸”行爲的在押人員看守所設定嚴管監室,對有“牢頭獄霸”行爲的在押人員實施專門關押、管理和教育;對具有輕微“牢頭獄霸”行爲,在普通監室關押能夠有效控制其有害行爲發生的在押人員,也可以在普通監室內實施嚴管。(一)嚴管對象1.恃強凌弱、尋釁滋事,隨意毆打、體罰、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員或者強迫、唆使他人毆打、體罰、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員的。2.拉幫結夥,組織打架鬥毆的。3.稱王稱霸,操縱監室事務的。4.強拿強要、強買強賣,勒索、佔有或者變相勒索、佔有其他在押人員個人財務,霸佔他人伙食、鋪位的。5.強迫其他在押人員爲其服務的。(二)嚴管原則對具有“牢頭獄霸”行爲的女性、未成年人、老年、患有殘疾或者疾病的在押人員實施嚴管時,應當考慮其生理、心理特點和身體狀況,慎用嚴管措施,或者酌情從輕。(三)嚴管的審批程序及期限1.對具有“牢頭獄霸”行爲的在押人員實施嚴管,由管教民警提出書面意見,填寫《在押人員嚴管審批表》,報所長審批。2.具有“牢頭獄霸”行爲的在押人員首次被嚴管的期限爲1個月;再次被嚴管的,期限爲2個月;第三次被嚴管的或者嚴管期間仍有“牢頭獄霸”行爲的,嚴管期限至本人離所。3.首次被嚴管的在押人員,如確有悔改表現,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所長審覈批准,可適當提前解除嚴管措施,但實際嚴管時間不得少於15日。(四)嚴管措施1.停止一切娛樂活動。2.停止參加勞動。3.停止節日伙食調劑,禁止個人購買食品。4.限制室外活動等自由活動時間。5.限制通信、家屬會見活動。6.組織進行強化學習、訓練。7.對於在嚴管期間仍然拒不悔改,繼續破壞、擾亂監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規定對其加戴械具或者實施禁閉;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嚴管的要求1.設立嚴管監室的,看守所應當確定專門民警負責管理。民警應當對嚴管對象實施24小時監控,加強巡視和談話教育,密切掌握動態,確保安全。2.看守所應當將嚴管對象在嚴管期間的表現記錄在案,寫入本人離所鑑定。3. 嚴管對象因生病等情形不適宜繼續嚴管時,應當中止嚴管。該情形消失後,可視情決定是否對其繼續執行剩餘的嚴管期限。4. 嚴禁將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爲的在押人員視爲牢頭獄霸實施嚴管。3-08.深挖犯罪(一)看守所開展深挖犯罪工作的原則1.深挖犯罪工作必須以確保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爲前提,堅持專門工作與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結合。2.深挖犯罪工作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確保檢舉人和祕密力量的安全。(二)犯罪線索的收集1.透過集體教育、個別談話、人性化管理、親屬和社會規勸等多種形式,強化對在押人員的監管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在押人員坦白、檢舉,廣泛收集犯罪線索。2.瞭解在押人員思想動態,根據在押人員涉案性質、作案特點、社會背景等情況,確定收集犯罪線索工作的重點對象,有針對性地收集犯罪線索。3.將死刑犯、重刑犯、涉黑涉惡犯罪、共同犯罪、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以及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在押人員列爲重點深挖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收集犯罪線索。4.利用祕密力量和犯罪資訊比對等手段獲取犯罪線索,發現在逃人員。5.根據辦案機關的要求,配合辦案機關獲取犯罪線索。收集犯罪線索,應當製作筆錄和線索收集情況報告。(三)犯罪線索的甄別和轉遞1.對獲取的犯罪線索,應當根據案件構成要素、立案標準和查證條件進行認真篩選,甄別真僞,確定是否需要轉遞。2.對需要轉遞的犯罪線索,應當統一編號登記,填寫《看守所犯罪線索轉遞函》,經所屬公安機關批准後,及時轉遞案件主管機關。3.《看守所犯罪線索轉遞函》各個項目應當填寫齊全,線索反映的內容記載清楚,並附筆錄材料複製件,被檢舉人屬上網逃犯的應當附《在逃人員資訊登記表》。(四)犯罪線索的查證和反饋1.有條件的監管業務指導部門,經本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組織專門力量對獲取的犯罪線索進行查證。2.犯罪線索轉遞偵查部門查證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向其瞭解查證情況,做好催辦工作。3.經查證破獲案件的,看守所應當要求偵查部門及時出具破案證明或者反饋函,提供立案(受理)、破案報告,拘留證、逮捕證等法律文書和書面材料的複印件;對確實沒有查證條件或者查證不實的也應當填寫反饋函並說明情況。4.看守所應當將線索查證情況及時告知提供線索的在押人員。(五)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檔案看守所應當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檔案,一案一檔,內容包括訊(詢)問筆錄、線索內容、線索轉遞、查證(立案報告、破案報告複印件)、資訊比對、政策兌現等有關工作情況。(六)上報和總結1.看守所應當每月向所屬公安機關和上一級監管業務指導部門上報當月深挖犯罪情況及偵查單位查證反饋情況;查破案件的應當附檢舉人、被檢舉人、查破經過及案件基本情況的書面材料;兌現政策的應當隨時上報。年終應當上報本年度深挖犯罪工作總結。2.對於看守所提供犯罪線索破獲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督辦案件的,應當寫出專題報告,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和上一級監管業務指導部門。3.看守所應當及時總結深挖犯罪的經驗和做法,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和上一級監管業務指導部門。(七)對在押人員自首和檢舉的處理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和檢舉表現的,看守所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送辦案機關。2.罪犯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間有立功表現的,看守所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建議。3-09.對在押人員上訴、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一)對上訴的處理1.在押人員向看守所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看守所應當立即接收並登記,並在24小時內轉辦案機關。2.在押人員口頭提出上訴的,看守所民警應當受理,記錄後由在押人員簽字、捺印,24小時內轉辦案機關。(二)對申訴的處理1.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律師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看守所送交申訴材料的,看守所應當立即接收並登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2.看守所應當將申訴材料轉遞給人民檢察院和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3.對申訴材料,看守所應當在接收當日轉遞,至遲應當在接收的第2個工作日內轉遞,不得拖延和扣押。4.對超期羈押的申訴,看守所應當在24小時內報駐所檢察室和監督部門。(三)對在押人員控告、檢舉的處理1.設定控告、檢舉箱看守所應當在在押人員容易接觸又便於迴避他人的地方設定控告、檢舉箱。2.收取控告材料看守所民警應當每天開箱取出控告、檢舉材料,也可以與駐所檢察室協商,由駐所檢察幹部負責開箱取出控告、檢舉材料。對於在押人員口頭控告、檢舉的,受理民警必須詳細詢問,並認真做好筆錄,經控告、檢舉人確認無誤後,由控告、檢舉人簽名並按捺指紋。3.處理控告、檢舉材料(1)對在押人員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檢舉材料,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對在押人員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交的材料,看守所應當在5日內轉送。(2)對沒有明確受理機關,僅寫明控告、檢舉事實的,看守所可針對控告、檢舉的不同內容進行處理;對明確受理機關的,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送,不得扣押。(3)看守所對收到的控告、檢舉材料,以及處理後通知在押人員的情況,應當進行登記;對匿名控告、檢舉,無法通知本人處理結果的,看守所也應當登記在案。(4)看守所在處理罪犯控告、檢舉材料過程中,認爲對罪犯的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所務會進行研究,經所務會研究、分析後,認爲判決有可能錯誤的,應當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3-10.會見、通信、探視(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近親屬會見、通信、探視1.會見(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要求會見本人或者本國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告知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看守所根據辦案機關的書面通知作出會見安排。本人拒絕會見的,須書面聲明,看守所不予安排。(2)經批准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其近親屬會見的,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所民警在場。會見時違反相關規定的,看守所應當責令中止會見。外國籍、少數民族和聾、啞、盲在押人員會見時,辦案機關可以聘請翻譯人員在場。(3)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2.通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其近親屬通信的,交辦案機關處理;辦案機關書面委託看守所檢查的,看守所可以進行檢查,發現可能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應當扣留,並轉送辦案機關。(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寫給公安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3.探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辦案人員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可以臨時離所回家探視,並於當天返回。當天不能返回的,不能探視。(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辯護律師、辯護人的會見、通信1.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安排犯罪嫌疑人與聘請或者委託的律師會見的,看守所應當查驗案件主管機關安排或者准予會見的法律文書、律師執業證、本人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聘請或者委託書。有翻譯人員的,應當查驗准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2.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與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執業證、本人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託書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允許其他辯護人會見的證明。3.律師和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必須在看守所律師會見室進行,並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會見時,看守所可以進行安全戒護,但不得監聽。(三)留所服刑罪犯與其親屬、監護人、律師的會見、通信、探視、通話1.會見(1)罪犯與其親屬、監護人會見,每月不超過2 次,每次不超過1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的人員不超過3人。因特殊情況需應當延長會見時間或者增加會見人數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准。(2)罪犯與受委託的律師會見的,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和本人身份證,並在48小時內予以安排。(3)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領事條約、公約的有關規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探視其本國籍罪犯,或者外國籍罪犯親屬、 監護人要求會見時,看守所應當告知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看守所根據省級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國籍罪犯親屬或者監護人再次要求會見的,看守所可以直接安排。外國籍罪犯本人拒絕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或者其親屬會見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並要求罪犯出具由其本人簽名的書面聲明。(4)罪犯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並遵守看守所有關規定,民警應當在場。對違反規定的,看守所應當中止會見。2.通信(1)罪犯可以與其親友或者監護人通信。看守所應當對罪犯的來往信件進行檢查,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2)罪犯寫給看守所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3.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語言文字會見、通信;外國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國語言文字會見、通信。4.探視(1)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至2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覈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其《拘役罪犯回家/探親證明書》,並告知其應當遵守的規定。(2)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籍罪犯提出探親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覈。(3)罪犯申請離所探親的,應當有家屬擔保。經看守所所務會研究同意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對離所探親的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罪犯離所探親證明書》,並告知其在抵家當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到。5.通話(1)看守所可以在罪犯監區內安裝固定電話,用於罪犯與外界的通話。(2)留所服刑罪犯和外國籍罪犯申請與其近親屬、監護人通話或者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通話的,由看守所領導審批後進行。(3)罪犯通話時,民警應當在場監控。(4)罪犯每月通話原則上不超過2次,通話費用由本人承擔。3-11.醫療、衛生(一)依法行醫1.看守所應當依法申領《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做到依法執業。2.看守所應當設定衛生室、衛生所或者醫院,或者由地方醫院在看守所設立門診或者分院,建立醫療衛生防病制度,做好衛生防病和治療工作。(二)建立醫療衛生制度1.建立巡診、治療制度。每日到監室進行醫療巡視,及時發現患病在押人員並給予治療,加強跟蹤管理;對急危病人,應當及時送醫院治療。看守所應當保證每天24小時有醫生在所值班。2.建立衛生防疫制度。對監室、監區、辦公區、伙房、廁所等所內公共區域定期消毒,在換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間應當增加消毒次數,並適時發放避暑、防寒、防病藥品。3.建立藥品、器械採購、檢查、保管制度。醫療器械、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保證質量;藥品、醫療器材必須定期檢查,妥善保管。4.建立在押人員醫療檔案管理制度。對在押人員的疾病治療情況應當逐人建立醫療檔案,如實記載病史以及每次疾病發現、檢查和治療等方面的情況。5.建立在押人員患病通報制度。在押人員較爲嚴重的舊病復發,或者在看守所內患上較爲嚴重的疾病時,看守所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通報,並將復發情況、患病情況、治療情況等及時與在押人員家屬溝通,每次溝通應當有書面記錄。6.建立與各崗位民警工作銜接制度。在押人員患病及治療情況,醫生應當及時與所領導、管教、巡控等崗位溝通和銜接,加強對在押人員病情發展的掌握,保證安全。(三)在押人員患病在所內就醫的處理1.對患病的在押人員,醫務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檢查。對不需應當送醫院診治的常見病,應當予以對症治療,並跟蹤觀察。2.對在押人員需要服藥的,應當按次給藥並由醫生當場監督服用。3.爲在押人員治療時,必須將有傷害性的物品遠離在押人員放置,醫療器材用後必須清點,不得遺失。醫療廢棄物應當集中銷燬,不得隨意亂扔。4.在押人員出監室治療後,應當對其進行人身檢查,防止將違禁品帶入監室。5. 發現在押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及時隔離或者送醫院檢查治療。同時,及時將疫情報告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四)在押人員出所就醫的處理1.對病情嚴重或者有死亡危險的,突發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沒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確診病情等需要出所就醫的,醫生應當及時報告所長同意後送醫院診斷治療。2.對在押人員住院治療的,看守所應當通知辦案機關及其親屬,並報告上一級監管業務指導部門;對病情嚴重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看守所應當書面建議辦案機關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辦理暫予監外執行。3.在押人員出所就醫、住院治療必須按規定穿識別服,加戴械具,民警應當保管好鑰匙,注意檢查加戴械具情況。押解過程中必須配備足夠的押解力量。需住院治療時,應當實行民警24小時雙人值班看守。3-12.財物接收、保管、使用(一)物品接收、保管、使用1.接收物品(1)接收在押人員家屬寄(送)的物品,應當進行嚴格檢查。同意接收的,填寫接收財物收據一式三聯,一聯存根,一聯交在押人員簽收,一聯交送物人(對寄來的物品,此聯存查)。接收在押人員家屬送來的藥品,應當憑醫生開具的處方,並檢查確認沒有開封后,由看守所醫務人員儲存,按時監督在押人員服用。看守所按照規定不能接收的,應予當場退回或者通知在押人員親屬領回,並說明原因。食品一律不收。(2)接收物品時,應當場清點並登記,對物品的名稱、特徵和規格、數量等應當登記準確,由送物人覈對無誤後簽字。看守所經辦民警也應當在接收清單上簽名並註明日期。(3)拆開、清點、登記在押人員親屬寄來的物品時,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並在接收財物收據上簽名和註明日期。2.保管物品(1)看守所應當建立在押人員物品保管室,並由專人負責。保管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領取、清點、檢查、交接等各項保管制度,切實儲存好在押人員的物品。(2)對保管的物品,應當逐人實行袋裝化並封閉,並經常檢查,保持規範、整潔、衛生,做到無差錯,不丟失、不損壞,嚴禁侵佔、私分、挪用和調換。貴重物品應當存入保險櫃內或者封存。(3)對保管的在押人員的物品若有丟失或者人爲損壞的,應當照價賠償。3.使用物品在押人員確因生活需要的,經管教民警同意後,可以使用看守所代爲保管的財物。使用情況應予登記,並分別由在押人員本人和民警簽字確認。4.發還物品在押人員按照法定情形出所時,看守所應當將其物品如數發還給本人,由出所人員當面清點並簽字確認,收回其保留的收據。對投送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以及轉外地處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財物交押解人員代爲儲存並轉交接受機關。5.對脫逃、死亡人員和已執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處理(1)對脫逃在押人員的物品,應當暫時保管。一年後,脫逃人員尚未被捕獲的,依法處理。上繳物品收據歸入其檔案備查。(2)對死亡在押人員的財物,應當通知其家屬前來領回,路途遙遠無法領取的,可以代爲郵寄。如果一年內無法通知其家屬或者郵寄的,以及逾期一年不來領取的,依法處理。上繳物品收據歸入死者本人檔案存查。(3)對已執行死刑的罪犯的物品,應當通知其家屬領取,無家屬或者通知後一年內不來領取的,依法處理。如果罪犯有遺囑,而且遺囑內容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則按罪犯遺囑處理。看守所應當將收據或者處理決定,移送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存卷。(二)錢款接收、保管、使用看守所應當根據省級公安監管業務指導部門確定的在押人員每月消費限額確定每月送款限額,並向在押人員及其家屬公佈。1.接收錢款接收在押人員家屬寄(送)的錢款,必須出具收據。收據一式三聯,一聯由在押人員收執,一聯由交款人收執,一聯(存根)由看守所存查。2.保管錢款在押人員錢款一律實行記帳式管理,不得使用代金券和持有錢款。帳卡一式二聯(份),一聯由在押人員收執,一聯由看守所存查。3.使用錢款(1)在押人員每次消費後,必須由本人簽字確認,嚴禁由管教民警或者其他在押人員代簽。(2)看守所每月應當與在押人員覈對帳目,嚴格按照省級監管業務指導部門制定的在押人員每月消費限額執行。(3)不得爲在押人員自費加餐。4.結算錢款(1)在押人員出所時,看守所應當認真核對在押人員的帳目,並將餘額如數發還給本人,發還錢款時應當面清點,簽字確認。(2)對脫逃、死亡的在押人員和已執行死刑罪犯的錢款餘額,參照“對脫逃、死亡人員和已執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處理”處理。5.查詢錢款在押人員及其家屬可憑有效憑證對代爲保管的錢款和物品使用情況進行查詢。3-13.在押人員勞動管理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組織在押人員參加適當勞動。(一)組織勞動的原則1.看守所組織在押人員勞動,必須保證安全,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不得損害在押人員身心健康。2.看守所組織在押人員勞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參加勞動的人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勞動,應當在自願基礎上進行,不得強迫勞動。2.具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應當參加勞動。3.未成年、女性在押人員勞動,應當充分照顧其心理和生理特點。4.處於過渡管理期間的新收押人員,不得參加勞動。5.患病、年老體弱、身體殘疾的在押人員不宜參加勞動;有跡象表明可能實施行兇、脫逃、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監管秩序行爲的在押人員,不得參加勞動;重要案犯和一審被判處死刑的在押人員自願參加勞動的,看守所應當依據實際情況慎重決定和安排。(三)勞動項目1.看守所選擇的勞動項目,應當便於操作,保證看守所安全和在押人員身心健康。嚴禁從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生產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加工、生產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嚴禁從事運輸業,嚴禁將生產的食品、飲料對外銷售。2.看守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組織在押人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術教育培訓,獲得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3.看守所擬定的勞動項目需經本級公安機關審查批准,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監管業務指導部門備案。4.嚴禁使用在押人員從事炊事員(含幫廚、爲在押人員送飯)、水暖工、電工等工勤工作,嚴禁利用在押人員爲個人勞動,嚴禁在押人員外出採購和推銷產品。(四)勞動場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女性在押人員勞動必須在監室內進行。2.留所服刑罪犯可以在監室內或者看守所警戒圍牆內專門設立的勞動場所進行勞動。勞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生產安全、勞保和環保標準。(五)勞動的組織管理1.看守所應當建立嚴格的在押人員勞動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防止發生火災、工傷等事故。2.在押人員勞動應當由民警具體管理。民警應當加強監管,防止發生安全問題。3.女性在押人員勞動時,應當由女性民警帶領和監管。4.留所服刑罪犯出監室勞動時,必須統一穿着有明顯標識的服裝。留所服刑罪犯不得在監室外過夜。5.參加勞動的留所服刑罪犯出入監室時,負責管理的民警必須清點人數,仔細檢查,防止違禁危險物品和與勞動無關的物品帶出帶入監室和勞動場所。對女性在押人員的人身檢查由女性民警進行。6.看守所應當對外來原材料及其運輸人員、工具嚴格檢查,防止違禁危險物品進入看守所。7.看守所應當指定專門民警對勞動工具、原料、產品等進行管理,建立嚴格的領發、存放、清點檢查制度。勞動結束時,民警應當徹底清理勞動場所,不得將勞動工具、原料、產品等留在監室內。8.看守所應當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安排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嚴禁對在押人員下達勞動指標或者任務。(六)勞動保護1.看守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規程和標準,對參加勞動的在押人員進行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並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2.在押人員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看守所應當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七)勞動收入的管理和使用1.看守所應當對勞動收入和支出建立專門賬目,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專款專用。2.看守所勞動收入使用範圍如下:(1)改善在押人員伙食,獎勵勞動表現突出的在押人員;(2)購置在押人員勞動設備、工具、勞保用品等;(3)對參加勞動的在押人員,可以酌情發給勞動報酬;(4)其他必要開支。嚴禁侵佔、挪用看守所勞動收入。3-14.在押人員伙食及代購品管理(一)在押人員伙食管理1.看守所應當執行本地區財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覈定的在押人員伙食實物量標準,保證在押人員吃足定量,嚴禁剋扣。2.看守所應當適時調劑在押人員伙食,保證在押人員營養。3.看守所應當保證在押人員食品新鮮、安全,保證在押人員廚房和食品加工環節的清潔衛生,保證在押人員吃熟、吃熱。4.看守所應當向在押人員提供充足的飲用開水。5.看守所應當將本地區財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覈定的在押人員伙食標準和每週食譜在監室內張貼公示;應當每月結算一次伙食帳目並向在押人員公佈,接受在押人員的監督。(二)代購物品管理1.看守所應當爲在押人員配置日常生活用品和識別服,在押人員提出額外購買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購。2.看守所代購物品必須透過正規的進貨渠道,保證質量,價格公道,不得超出當地市場零售價格,不得再額外收取費用。3.開設小賣部的看守所,應當規範進貨渠道,限制銷售商品範圍,建立健全買賣帳目,禁止由個人承包經營,禁止由留所服刑人員管理,禁止銷售除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以外的其他物品。4.看守所應當向在押人員和家屬公佈商品名稱和價格。5.看守所應當限制在押人員每次購物的數量,應當允許在押人員親友送生活必備的衣被,不得強行向在押人員推銷商品。3-15.處理在押人員死亡(一)處理原則1.在押人員正常死亡的,由看守所委託法醫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醫學司法鑑定資格的醫院作出死因鑑定。2.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檢察院進行死因鑑定和調查,看守所應當予以全力配合。3.公安機關在處理死亡善後工作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有理有節的原則。(二)基本程序1.立即報告所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案機關或者原判人民法院,並通知死者家屬。同時,固定監控錄像資料以及相關證據,分散同監室在押人員。2.在12小時內層報至公安部監所管理局。3.告知死者家屬善後處理程序,表明嚴肅、認真處理的態度。4.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醫療鑑定。對於非正常死亡的,提請人民檢察院檢驗。5.向死者家屬通報調查和鑑定結果。6.根據死亡調查和鑑定結果,與家屬協商善後處理。對於負有管理責任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7.對於死因已經查明,沒有繼續儲存必要的屍體,看守所應當通知死者家屬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死者家屬拒絕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經人民檢察院同意,看守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予記錄。少數民族在押人員死亡的,應當尊重其民族習慣。(三)工作要求1.在押人員死亡後,看守所應當透過多種途徑,及時瞭解、掌握死者家屬的動態及要求,研究、落實針對性措施,穩定家屬情緒。2.迅速與網監、新聞發言人辦公室等部門聯繫,做好網上輿情控制和應對媒體炒作工作。3.對無理取鬧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和上級監管業務指導部門,同時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對錶現惡劣,嚴重妨害監所正常秩序的,交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四)外國籍在押人員死亡的處理對外國籍在押人員死亡情況的處理,按照《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外發[1995]17號)辦理。3-16.在押人員檔案管理(一)建立檔案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看守所應當建立在押人員檔案,實行一人一檔。2.在押人員個人檔案分爲正檔和副檔,正檔由法律文書構成,副檔由管理記錄構成。(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檔案內容1.正檔(1)拘留證(副頁)、逮捕證(副頁)、再審案件裁定書(副本)和抗訴書等收押憑證;(2)收押登記表;(3)在押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表;(4)換押證、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超過法定羈押期限報告書、延長羈押期限通知書、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5)起訴書、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釋放通知書、轉外地處理的證明檔案及回執、釋放證明書等;2.副檔(1)財物保管登記表、接收財物登記表;領取使用財物的批准手續及其領用的字據、處理物品清單等;(2)使用械具審批表、延長使用械具審批表、關押禁閉審批表、延長關押禁閉審批表、牢頭獄霸實施嚴管審批手續等;(3)與親屬會見、通信的批准手續,會見記載,回家探視病危、死亡親屬的批准手續及探視記錄,與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會見通信的證明檔案等;(4)獎勵審批表、檢舉揭發材料記錄;(5)患病診斷、治療情況記錄,病危通知書、死亡鑑定結論、死亡報告及通知書、領取遺物通知書等;(6)脫逃、死亡在押人員及已執行死刑罪犯的財物上繳收據、死刑罪犯的遺書和其他遺留物品的處理情況記錄等;(7)其他應當歸入檔案的檔案材料。(三)留所服刑罪犯檔案內容1.正檔(1)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收監執行通知書等收押憑證;(2)呈請減刑(假釋)的審批表、建議書及減刑(假釋)的裁定書與證明書等;(3)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表、罪犯保外就醫的證明書、法院的裁定書、決定書與通知書等;(4)刑滿釋放證明書。2.副檔(1)罪犯考覈、獎懲記錄;(2)談話教育記錄;(3)財物接收、保管登記、使用批准等表格;(4)使用械具審批表、會見通信登記與回家探親審批表報等;(5)疾病治療記錄;(6)其他應當歸入檔案的檔案材料。(四)檔案管理要求1.整理立卷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對其案件審查終結,做出處理決定或者判決的,或者留所服刑罪犯執行刑罰刑期屆滿的,在即將釋放或者出所前,看守所應當將其在羈押監管期間所形成的檔案材料收集起來,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初步整理、分類、編排檔案順序,填寫卷內檔案目錄、組裝成卷。2.裝訂檔案(1)罪犯檔案應當與該罪犯被刑事羈押時的檔案分開建立,不能混合建檔。(2)對檔案材料的紙張大小不合規範或者有破損的,應當用與卷宗同等大小的優質白紙或者牛皮紙託裱或者修補,以使卷內檔案材料尺寸大小整齊統一。(3)立卷的檔案材料中,如有用圓珠筆、鉛筆書寫的或者用複寫紙複寫的,以及字跡不清、錯字漏字等情況時,應當讓原製作人用鋼筆或者毛筆照原文重新抄寫、或者複印、照相,附在原件後面,把錯字改正過來,把不清楚的字跡寫清楚,把漏字填上去,以利檔案的儲存和使用。(4)裱糊與修補檔案材料時,應當用細線和膠水,不要用漿糊,防止蟲蛀;同時在裱糊、修補與裝訂時,應當注意不要壓字或者壓行。(5)卷內的照片,應當有文字說明。(6)剔除掉檔案材料上的金屬裝訂物,以免鏽蝕檔案材料。3.歸檔保管看守所對保管的檔案,應當放置在專設的庫房或者專櫃裏,由專人負責保管,方便查閱。防止檔案丟失或者潮溼、黴爛、毀壞。4.查閱檔案查閱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的檔案,須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參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令第52號)第22-23條、第25-30條、第3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號)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29條、第31條、第34-39條、第44條、第49-51條《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號)第43-68條、第82條《關於禁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從事工勤工作的通知》(公安部監管局 公監管[2009]175號)《公安部關於對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員實行集中關押管理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27號)《公安部監管局關於禁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從事工勤工作的通知》(公安部監管局 公監管[2009]175號)《關於禁止看守所爲在押人員自費加餐的通知》(公安部監管局 公監管[2009]271號)《公安部監所管理局關於印發<看守所防範和打擊“牢頭獄霸”十條規定>的通知》(公安部監管局 公監管[2009]113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看守所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財政部、公安部 財行[2009]132號)《關於規範和加強看守所管理確保在押人員身體健康的通知》(公安部 公監管[2010]2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