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否適用分業經營

不適用的。企業的分立,對壽險業務的分配決定並不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而是根據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作出的分割,不應適用關於債務約定分擔的規定,“原企業”指分立前的人民保險公司,在分立前,人民保險公司對原告負有的債務是按合同約定內容如期支付養老金,並沒有退還保險費的返還之債,因此,原企業負合同之債。而原告現在的請求是退還保險費,屬於解除合同要求不當得利返還之債,且這個債務產生於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之日,在這之前並不存在該債務,所以,原告請求返還的債務不是原企業的債務,屬於分立後壽險公司的自己的債務,與原企業和財險公司均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保險是否適用分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