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年限的規定

社保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是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
社會保險法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但如此規定着的草案依舊維持了繳費15年的基本門檻。

社保繳費年限的規定

法律依據: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第六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延長繳費或者補繳。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臺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鄉居民同等標準繳費,並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臺居民,在境外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