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可以不給繳納社保嗎

試用期內可以不給繳納社保嗎
律師解析:試用期內不可以不給繳納社保。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爲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