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1、定點醫療機構的普通門診醫療費、住院醫療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規定藥品的費用。2、醫保藥品目錄以外的“國藥準字號”藥品及醫保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以外的醫療服務項目。3、“衛消進字號”“衛消準字號”等消殺類產品(如婦科洗液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