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模板19篇)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模板19篇)

[案情]:

2004年5月14日,劉某自帶三輪車到何某開辦的液化氣站從事送液化氣工作,雙方約定報酬按每送一瓶液化氣2元計價。同月16日,劉某依何某指派送液化氣,途中不慎將三輪車撞到牆上,致使頭部受傷,經治療花去醫療費15000餘元,事後何某支付了1000元,劉某向何某索賠餘款無果,遂將何某告上法庭。

認定本案的關鍵在於確定雙方是一種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這直接關係到何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僱傭關係是指僱員按照僱主的指示,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爲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提供勞務的僱員支付勞動報酬。承攬關係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一、是否獨立完成工作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受僱期間從事僱傭活動(即從事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其意志和行爲受僱主的約束和支配並受其監督爲之服務。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雖也爲定作人選任併爲之服務,但承攬人是獨立完成工作的,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監督之下。

二、承擔責任種類不同。僱傭關係中,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所受損害,僱主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88)民字第1號《關於僱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任意侵犯。因此,僱主負有不得侵犯僱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義務,僱員一旦在受僱工作中受傷,就意味着僱主已違反了該義務,僱員有權要求僱主基於勞動保護進行賠償,由於這項賠償權不是基於僱傭合同產生的,侵害的也不是僱員的債權,故屬侵權責任。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是一種合同關係,雙方依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互相承擔的一種合同責任,承攬人如在工作中受傷,因不屬合同約定的債權範圍,定作人也不負有賠償的義務。

三、歸責原則不同。僱傭關係中,依現代民法之通例,僱主對僱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僱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僱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攬關係中,因雙方是合同關係而不存在着侵權關係,承攬人受傷不屬合同調整範圍,不適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劉某送液化氣的行爲即將液化氣送往何處,交由何人等,都受何某授權和指示,並在何某的直接監督下執行,其工作也不具有獨立性。劉某雖自帶勞動工具,但並不能改變其受僱的性質,故劉某與何某之間應爲僱傭關係。劉某受僱工作期間受傷,無論其主觀過錯如何,都應由何某承擔全部的責任。

需指出的是,有人在認定僱傭關係的同時,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即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認爲僱員受損自己存在過錯,應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爲,該條規定是針對普通侵權關係,而不能適用僱傭關係,因爲僱傭關係中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不問僱員受損的原因,僱主應承擔全部責任,這也正是僱傭關係的一大特點。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2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法律關係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

最常見的承攬就是修理各種東西。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僱傭就代表着僱工出現意外,僱主負責,承攬則是承攬人對手下僱傭負責,定作人對承攬人和手下僱工出現的意外不承擔責任。 承攬一般代表着少點責任,僱傭關係則責任就大多了.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3

【案情】

被告尚*英做玉米買賣生意,2004年秋季,原告王*平等七人經葛*華召集爲尚*英裝卸玉米,勞動報酬按噸計算,由葛*華與尚*英協商價格並由其領取報酬後如數發放給幹活人,葛*華從中不提成。王*平等七人自由決定自己是否爲尚*英裝卸玉米。10月21日,王*平在裝玉米時不慎絆倒將右手拇指擠傷,致右手拇指末節指骨開放性骨折,王*平受傷時尚*英不在現場。雙方對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平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尚*英賠償其各項損失1945.87元。

【裁判要點】

銅山縣法院經審理認爲,王*平透過葛*華召集與其他人一起爲被告尚*英裝玉米,原告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被告按噸計算一次性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雙方之間應認定爲承攬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尚*英對裝玉米的指示以及對原告的選任並無過錯,故對於王*平右手拇指被擠傷的後果被告尚*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王*平的訴訟請求。

王*平不服一審判決,以自己與被告尚*英是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尚*英應賠償自己損失爲由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院經審理認爲,王*平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尚*英並無過錯,對王*平的損失尚*英不應負賠償責任,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並無不當,王*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於2005年4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平與尚*英之間的關係應定爲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如果認定爲僱傭關係,王*平的損失應由尚*英負責賠償;如果定爲承攬關係,王*平的損失應自己承擔。

有一種觀點認爲王*平與尚*英之間應認定爲僱傭關係,理由是王*平等人爲尚*英裝玉米是一種典型的打短工的行爲,王*平爲尚*英裝車,由尚*英提供工作地點、車輛等工作條件和設施,王*平只是單純提供體力勞動,在工作過程中自己不提供工具、材料,也無技術因素,因此是尚*英所僱傭的工人,僱工在工作過程中所受損害應由僱主尚*英負責賠償。

律師認爲法院將尚*英與王*平之間的關係定爲承攬關係是正確的。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承攬關係不同於僱傭關係,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主接受僱工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二者的區別具體分析如下: 1、在人身關係方面,承攬合同雙方地位平等,雙方不存在人身控制、管理關係,承攬人只要依約定完成工作即可,在工作過程中並無勞動紀律、上下班時間等管理制度的約束,工作獨立性較強,承攬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定作人指定地點,也可以在其他工作場所、定作人規定期限內的任何時間完成工作,定作人即便存在監督,也是側重於對勞動成果的驗收,而非管理意義上的監督;而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工之間存在較爲嚴格的人身控制關係,被僱傭人應在僱主指定的工作地點、時間範圍內從事僱主指定的工作,僱主可以制定工作操作規範和工作紀律等管理制度、規定上下班時間,在工作過程中僱主可以監督僱工工作,僱工工作的獨立性較弱。2、在勞動報酬結算方面,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勞動報酬是一次性或按階段結算,並無規律可循,合同雙方屬一次性合作,一般不存在長期合作關係,約定工作完成雙方即結算報酬;僱主對僱工工資發放一般以時間爲計算單位,也存在計件工資,但一般不是一次性結算,且存在福利、獎金等多種形式。3、在權利義務能否轉移方面,因承攬人的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因素,屬特定勞務,定作人挑選承攬人時,一般很注重承攬人的技術、設備等特定條件,故不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能擅自將義務轉移給他人;而僱傭關係中的勞務一般爲種類勞務,如僱工臨時有事時,可請其它僱工代替自己完成工作。4、在工作內容側重點方面,定作人看重的是承攬人的工作成果,沒有勞動成果的出現,即便承攬人付出了勞動,對定作人來說也沒多少實際意義;而僱傭關係中僱主側重於僱工工作、提供勞務的本身,不管工作有沒有完成,僱主均要支付工資。5、在勞動安全保障方面,定作人並不提供勞動安全保障條件,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的風險一般自行承擔,除非承攬人按定作人指示或定作人有過錯的除外。而僱主除應爲僱工提供工作條件外,還應提供安全保障、購買勞動保險等,僱工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損害的,先由僱主承擔責任。

經過以上對承攬關係、僱傭關係的對比分析,結合本案事實,應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定爲承攬而非僱傭關係。理由是,第一、王*平等人平時並不在尚*英控制下,平時沒貨要裝時並不處在工作地點,每次裝貨人員並不固定,事發當時尚*英不在工作現場,對王*平等七人不存在具體分工,尚*英對王*平等人並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的關係,王*平等七人在工作過程中可以自行採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和分工方式完成裝運工作,是獨立性較強的工作;第二、在工資支付形式上,尚*英以王*平等人實際裝車噸數爲報酬計算依據,無上下班時間、工作時間方面的規定,以工作成果爲報酬發放依據,且爲一次性結算;第三、尚*英要求王*平等人裝玉米,只講究裝車結果,並不注重工作過程,王*平等人的內部分工並不重要。以上三點使得本案不符合僱傭關係特徵,應屬承攬關係,王*平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尚*英當時並不在場,屬於無過錯方,按照有關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王*平應自行承擔責任。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4

您好,承包合同與租賃合同是兩種不同的經營方式,雖然兩者在兩權分離等方面具有共同點和相容性,但它們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區別:一是對象不同。承包經營是以一定的生產經營任務爲標的,對象是經營成果;租賃經營則是以資產使用權的轉移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爲標的,對象是資產。二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程度不同。承包的經營者具有生產經營、人事勞動管理、職工獎懲等權利,但這些權利是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權是不完全的;租賃經營中兩權分離的程度更徹底,企業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門的附屬物,經營者不僅具有企業機構的設定權、收益分配權、生產經營決策權、對職工的錄用和解聘權等,而且還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三是經營者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同。承包經營者完不成任務時,只是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如適當扣發工資和獎金等;租賃經營者則實行財產擔保。承租人必須出具與租賃財產成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爲擔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財產可資擔保的保證人等。在權益、風險、動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經營高。四是企業留利的歸屬不同。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由稅後利潤形成的新增資產仍屬企業,而不屬於承包經營者個人;租賃經營的承租者在租賃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資產增值部分則全部或者部分地爲承租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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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5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關於"承攬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回答如下所示:個人認爲,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着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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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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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7

施工總承包合同和施工合同區別大了。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標的物是一個較大的工程,這個工程包含了多個專業的若干個分項工程,由具總承包資質的公司與甲方簽訂總承包合同,然後分包給具相應施工資質的各專業施工公司。
施工合同則是與XX公司簽訂的專業施工合同。
當然,如果項目不是總承包制的,甲方與施工單位直接簽訂的施工合同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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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8

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酬金的合同。
委託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最根本的區別是,承攬合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承攬事務,並以提交工作成果爲合同履行方式;而委託合同體現爲以委託人名義進行活動即爲履行義務,並不要求工作成果的完成。
以上就是加工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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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9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爲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爲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爲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爲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以上就是施工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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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0

關於"承攬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回答如下所示:個人認爲,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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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1

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爲服務合同,而不是委託合同。其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同時,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是委託合同,一般會表現爲“甲方委託乙方”,而服務合同則一般是“甲方爲乙方提供服務”。
以上是承包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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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2

1、履行範圍不同。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生法律關係。而委託合同則不同,委託合同一般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爲,其法律結果是透過受託人的履約行爲而在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係。
2、履行後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始終以委託人的名義來行使委託的事項,其後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託人承擔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後才能取得報酬;而委託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行爲,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託合同中,只要委託人按照約定辦理委託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託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託人給付報酬。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3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勞務合同(僱傭)是指提供勞務者按照接受勞務一方的指示,利用接受勞務一方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接受勞務一方向提供勞務的提供勞務者支付勞動報酬。二者區別:一是合同的標的不同。承攬合同是以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該工作成果爲標的,勞務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者的勞務爲標的。勞務合同強調勞務本身,而承攬合同不看重工作的過程,只要完成的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即可。二是雙方當事人的地位關係不同。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從屬關係,工作過程中,承攬人與定作人相對獨立,承攬人並不受定作人的指揮。在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者勞動力的使用權是屬於接受勞務一方的,提供勞務者必須聽從接受勞務一方的安排,接受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監督和控制,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者之間有從屬關係。三是提供工具與設施的主體不同。一般來說,承攬合同中,由承攬人自帶工具,並且定作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時間。而勞務合同中,接受勞務一方應當爲提供勞務者提供工作的條件、設施以及工具,並且有固定的勞動時間。四是風險轉移不同。承攬合同中,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或者是承攬人發生的危險和意外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對此定作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4

1、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標的物,具有不可更換性和特定性。承攬合同注重的是工作的成果。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對標的物享有留置權。而委託合同不一定有自己的標的物,只要依委託合同的授權,完成委託事項即可,委託合同注重的是處理事務的過程。而且受託人進行民事法律活動的後果完全由委託人承擔,所以受託人對於完成委託事項所涉及的物品並不具有留置權。如在委託設計合同中,雖然雙方可能以委託方和受託方的名義簽約,但是委託方注重的實質是受託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即設計圖紙,而非受託方設計圖紙的過程。
2、承攬合同的履行以定作人和承攬人相互協作爲必要,如定作人應按約提供原材料、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督促、檢驗等,承攬人應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時進行檢驗。如有不符約定的,立即通知定作人掉換或補齊等。而委託合同的履行則完全是受託人的獨立活動,受託人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委託人一般不會予以干涉。如在委託設計合同中,委託人給予受託人的設計方面的指示並非是委託人的授權範圍,而是委託人爲自身的利益給予受託人必要的協作,而受託人在設計的過程中,也需要不斷根據委託人的要求修正自己的工作成果,合同的順利履行依賴於雙方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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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5

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都要爲完成工作付出一定的勞動,但兩者存在本質的區別。僱傭合同的標的是受僱人提供的勞務本身,僱用人按照受僱人的勞動質量或者數量或者時間支付報酬,只要受僱人付出了勞動,僱用人就須支付報酬。僱用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有組織領導關係,受僱人在完成工作中須聽從僱用人的安排、指揮。僱傭合同的受僱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損害的,僱用人也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這意味着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得承攬人勞動的成果,而不是完成勞動過程,並且承攬人只有在交付工作成果後才能取得報酬,換句話說承攬人的勞動沒有成果可以交付,即使付出了勞動也不能獲得報酬。

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組織領導關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_____性。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損害的,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責任,與定作人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對於在工作期間承攬人因工作導致他人損害的,由承攬人承擔責任,定作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解釋第9條規定,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導致他人損害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在現實生活中,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引起爭議的時候較多,二者有些相似,但兩者畢竟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有着本質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術、條件爲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合同。該合同爲諾成、有償、雙務合同。僱傭合同是僱主透過佔有僱員的勞動力來爲自己獲取利益,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法律關係中主體雙方的地位不同

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_____性;而在僱傭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二.標的物不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與設備爲定作人提供工作,並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而僱傭合同,僱員提供的是勞務本身,僱員只要按照僱傭人的要求提供勞務即可,而不能要求僱員必須有勞動成果。

三.取得報酬的前提不同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而在僱傭合同中,僱員只要按照僱主的指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付出了勞動,就可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四.生產條件和生產工具的提供不同

承攬合同一般是承攬人自備生產工具;僱傭關係中一般是由僱主提供生產工具。

五.法律關係存在的時間不同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所建立的法律關係是臨時的、短期的;而在僱傭關係中一般是較爲穩定的、長期的。

六.發生損害時責任承擔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對於在工作期間承攬人因工作導致他人損害的,由承攬人承擔責任,定作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解釋第9條規定,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導致他人損害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6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一般來說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複製合同、測試合同和檢驗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攬人用自己的設備、技術、材料和勞力,應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製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定作合同與買賣合同經常被混淆。

一、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分標準。

法律之所以區分各種有名合同,並在實體法和訴訟法中針對各類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原因在於立法者對各種契約關係中的利益關注程度不同。首先,從實體法即《_____》的規定來看,雖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還是有着與買賣合同的顯著區別:比如_____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權,定作人有單方改變定作方案的權利,有單方要求承攬人停止加工行爲的權利,承攬方未經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複製品等。法律賦予定作人如此諸多的權利,也就是讓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反過來也就是說,只有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的合同,法律才確認其爲承攬合同。從合同當事人的角度來解釋也就是說,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產人生產過程、而相關商品生產人也同意定作人對自己的生產過程進行必要控制時,雙方纔稱得上達成了“加工承攬”的合意。在現實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諸如“留置權”的約定,但如果該合同中沒有定作方控制生產過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該合同明確排斥定作方對生產方的必要控制,則不

論雙方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留置權,都不能認定雙方簽定的合同是承攬合同。其次,從訴訟程序法來看。最高法在關於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解釋中,明確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爲承攬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訴訟管轄地,做如此規定,是爲了達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透過訴訟管轄權的制

度構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實的發生地,以方便辦案。這說明司法機關關注的也是承攬合同的加工過程,審查的重點也是加工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從這一方面來看,說明法院系統亦認爲注重加工過程約定的合同纔是承攬合同,反過來解釋就是,不注重加工過程而只注重標的物交付和轉讓的合同的應當是買賣合同。

由此可見,二者的區別關鍵在於: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監督;如果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制權,而且這些控制權顯然屬於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反之則屬於買賣合同。

二、其他具體區別:

1、買賣合同以轉移所有權爲目的,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目的,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只是承攬人完成工作後的一項附隨義務。

2、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一定的物;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爲。

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雙方約定的出賣人應交付的物;承攬合同中

的標的物只能是承攬人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

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工作成果,這種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5、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隨時可以解除合同;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並無此權利。

6、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起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可由買受人承擔,也可以由出賣人承擔。承攬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工作物意外滅失的風險。

因此,實務中最重要的是審查該合同有無意在強調標的物的接受人對生產進行控制的內容。比如審查合同有沒有約定標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選材或者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權、是不是享有單方設計變更權或終止定作權。這些約定不一定全部具備,但是必須能顯示出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沒有體現對生產過程的控制,應認定爲買賣合同。反之則認定爲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7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一般來說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複製合同、測試合同和檢驗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攬人用自己的設備、技術、材料和勞力,應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製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定作合同與買賣合同經常被混淆。

一、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分標準。

法律之所以區分各種有名合同,並在實體法和訴訟法中針對各類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原因在於立法者對各種契約關係中的利益關注程度不同。首先,從實體法即《_____》的規定來看,雖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還是有着與買賣合同的顯著區別:比如_____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權,定作人有單方改變定作方案的權利,有單方要求承攬人停止加工行爲的權利,承攬方未經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複製品等。法律賦予定作人如此諸多的權利,也就是讓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反過來也就是說,只有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的合同,法律才確認其爲承攬合同。從合同當事人的角度來解釋也就是說,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產人生產過程、而相關商品生產人也同意定作人對自己的生產過程進行必要控制時,雙方纔稱得上達成了“加工承攬”的合意。在現實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諸如“留置權”的約定,但如果該合同中沒有定作方控制生產過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該合同明確排斥定作方對生產方的必要控制,則不論雙方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留置權,都不能認定雙方簽定的合同是承攬合同。 其次,從訴訟程序法來看。最高法在關於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解釋中,明確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爲承攬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訴訟管轄地,做如此規定,是爲了達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透過訴訟管轄權的制度構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實的發生地,以方便辦案。這說明司法機關關注的也是承攬合同的加工過程,審查的重點也是加工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從這一方面來看,說明法院系統亦認爲注重加工過程約定的合同纔是承攬合同,反過來解釋就是,不注重加工過程而只注重標的物交付和轉讓的合同的應當是買賣合同。

由此可見,二者的區別關鍵在於: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監督;如果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制權,而且這些控制權顯然屬於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反之則屬於買賣合同。

二、其他具體區別:

1、買賣合同以轉移所有權爲目的,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目的,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只是承攬人完成工作後的一項附隨義務。

2、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一定的物;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爲。

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雙方約定的出賣人應交付的物;承攬合同中的標的物只能是承攬人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

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工作成果,這種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5、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隨時可以解除合同;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並無此權利。

6、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起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可由買受人承擔,也可以由出賣人承擔。承攬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工作物意外滅失的風險。 因此,實務中最重要的是審查該合同有無意在強調標的物的接受人對生產進行控制的內容。比如審查合同有沒有約定標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選材或者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權、是不是享有單方設計變更權或終止定作權。這些約定不一定全部具備,但是必須能顯示出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沒有體現對生產過程的控制,應認定爲買賣合同。反之則認定爲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8

發 包 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聯繫電話:

承 包 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聯繫電話:

乙方承包甲方____號別墅裝修工程,爲了明確雙方責任及義務,

保證施工順利進行,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按照規定,並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地點: ___市__區__路___號別墅工程內容:室內/室外裝飾工程;

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工程造價:總承包價人民幣:施工工期: 本工程暫定自20__年 月 日開工,於 20__年 月 日竣工,總工期爲日曆 天;另質保期限爲12個月,從雙方簽字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條:施工圖紙

2.1 乙方進行設計,並向甲方提供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和工程報價單。

2.2 甲方對乙方設計的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及工程報價單分別進行書面簽字確認。

2.3 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及工程報價單經甲方書面確定後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和組成部分。

第三條:工程變更和終止

3.1 工程項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簽定《工程項目變更單》,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工期。

3.2 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所有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的增減,甲乙雙方必須進行書面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否則該變更單無效。甲方變更設計或非乙方原因使工程變更,由此增加的工程費用則由甲方支付。乙方私自進行工程變更,由此增加的工程費用由乙方自付;如造成甲方損失的,還須另行賠償。《工程項目變更單》簽定後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和組成部分。

3.3 合同終止因不可抗力及政府行政行爲導致本合同無法進行、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出現,雙方都可以書面提出解除本合同,並進行結算後雙方簽署結算單,本合同終止;甲、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因一方的違約行爲,相對方根據約定終止本合同的;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自行終止;本合同依法解除。

第四條:工期延誤

4.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經甲方確認,工期相應順延: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4.2 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其應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

4.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應順延。

4.4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開工或無故中途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乙方應賠償由此造成的甲方損失,另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5.1 甲方負責解決施工用電、水、道路暢通及消防等法定相關手續。

5.2甲方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工程裝修款。

5.3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施工提出整改意見。

5.4 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安排人員進場施工。

5.5 乙方應依照雙方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所列品牌、材料購買裝修材料,如確需變更、增加品牌、材料等與報價單不符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該材料費用;

5.6 乙方應規範、安全施工,保質保量。如施工過程中導致的安全事故與甲方無關,甲方的協助、配合工作不免除或減輕任何乙方應承擔的責任,如第三人依法向甲方主張權利,甲方承擔後可向乙方追償;

5.7 乙方應積極主動與甲方配合,對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見,要在合理時限內完成整改。

5.8 乙方在完成房屋裝修,交付甲方前應負責安保工作,並清理好場地;

5.9 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發現因乙方施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乙方應在接甲方通知後合理時限內免費完成修理或返工。

第六條:工程結算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6.1 本合同根據工程施工進度,按實際驗收進度進行結算。具體爲:乙方完成每階段裝修施工任務後,提交該階段裝修施工報告給甲方確認。

6.2 在施工過程中,如產生工程變更和工程量的增減所需費用,雙方簽定《工程項目變更單》後,視爲工程款總額補充,費用由雙方另計,不在總承包價範圍內;

6.3 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簽定後甲方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30%作爲工程預付款;

工程施工進行至50% 時,甲方依照6.1條款完成書面無異議確認之後的10 日內支付工程總造價的20%作爲工程進度款;

工程施工進行至80% 時,甲方依照6.1條款完成書面無異議確認之後的10 日內支付給乙方工程總造價的30%作爲工程進度款;

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5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總造價的15%;剩餘工程總造價的5%做爲質保金,待12個月的質量保修期經過後,如無質量問題,由乙方書面向甲方申請支付。甲、乙方在此約定,乙方的接收工程裝修款開戶行:____,帳戶:____,賬號:____,如銀行帳戶資訊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工程驗收和工程保修

7.1 工程駿工後,乙方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工程結算,乙方應自接到通後10天內組織驗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填寫工程驗收單,不得無故拖延。如10天內甲方不組織驗收且不給予乙方明確答覆則視爲驗收透過。

7.2 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乙方承諾在施工範圍內質量保證期爲12個月。

7.3 下列情況不屬於本合同保修範圍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自然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損壞

7.4 保修期內,乙方負責免費對由於乙方產品或施工質量所造成的任何質量問題進行維修,費用由乙方負責,且必須在合理時限內完成;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損壞,維修所需費用則由責任方支付。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本合同項下所裝修房屋被鑑定爲不合格的,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甲方損失

發包方:日期:

承包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