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移送

行政案件的移送

行政案件的移送


  行政案件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違反政紀或者犯罪行爲,或者被處罰人的行爲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給有關部門處理的措施。接受移送的有關國家機關,必須依法履行對違反政紀或者犯罪行爲查處的職責,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發現有違反政紀或者犯罪案件,應及時移送給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給該行政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對於有犯罪行爲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給公安、檢察機關。移送的條件是:

  1.人民法院認爲行政機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有違反政紀或者犯罪行爲,或者被處罰人的行爲構成犯罪;

  2.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即被訴的行政機關、監察機關、人事機關或者公安、檢察機關;

3.由受移送的機關負責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