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實用14篇)

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1

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實用14篇)

民法典司法解釋具體內容:爲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法律適用範圍、訴訟時效、合同效力、代位權、撤銷權、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和請求權競合。

一、民法典司法解釋具體內容有哪些?

爲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法律適用範圍

第一條 民法典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合同成立於民法典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民法典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民法典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民法典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民法典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合同有效的,則適用民法典。

第四條 民法典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爲依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民法典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民法典。

(二)訴訟時效

第六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典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兩年。

第七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典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四年。

第八條 民法典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爲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條 依照民法典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民法典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四)代位權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 民法典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 民法典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爲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第十六條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爲第三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爲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第十七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十八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第十九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第二十條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第二十一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五)撤銷權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爲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爲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爲,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爲自始無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爲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六)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爲第三人。

第二十八條 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後,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

第二十九條 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爲第三人。

(七)請求權競合

第三十條 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二、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分爲:

(一)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爲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爲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範圍之內。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爲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爲典型的單務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爲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爲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爲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五)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爲有效的,爲要式合同;反之,爲非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爲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爲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爲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爲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爲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爲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爲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國家對民法典的司法解釋都有明文規定的,隨着社會的進步發展也會及時跟新完善。最大程度的保證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確保雙方的合法權利。同時,對合同的分類也有不同的要求,精細化分類,補充不足之處。

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2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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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3

對於買賣合同擔保借貸司法解釋的具體情況,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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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4

管轄權的司法解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爲正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依法維護訴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一條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二條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第三條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審查並作出裁定。第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第五條對於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第六條被告以受訴人民法院同時違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規定爲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定。第七條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第八條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第九條對於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第十條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應當作爲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依據。第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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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5

工程裝修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開工日期爲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後,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爲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爲開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因素作出裁判。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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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6

1最高法關於審理旅遊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涉案主體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輔助服務者,其中旅遊經營者包括合法設立的旅行社和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機構;旅遊輔助服務者指旅遊六要素的服務供應商,包括地接旅行社。
2司法解釋明確了旅遊者可以直接追究供應商的侵權責任的途徑。
3人民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應當審覈當事人訴訟請求,甄別一審原告的訴求是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還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4旅遊者在自由行/自助遊中與旅遊景點直接訂立的服務合同,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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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7

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以上是格式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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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8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爲。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
合同解除分爲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這種解除與一般意義上的解除相比,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院直接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認定,而不是透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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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爲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爲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爲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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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10

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同管轄法院司法解釋,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於被告住所地的確定一般沒有爭議,但確定合同履行地非常複雜,爭議較多。爲統一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使之更加明確具體,減少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本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對此問題的司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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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11

根據規定借款合同管轄權司法解釋標準如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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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12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1、第三百一十一條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2、第三百二十五條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三)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四)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五)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六)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七)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3、第三百二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4、第三百二十七條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後,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13

技術合同司法說明即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5次會議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該說明,旨在進一步貫徹執行、專利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以下是.我今日爲大家細心預備的:技術合同司法說明相關解讀。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技術合同司法說明的解讀:解讀一:何爲技術成果技術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是技術合同的重要標的,在現代.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這種財產內容的技術性和特別性,我國曾以特地的技術予以調整,統一後的也將技術合同作爲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設專章予以規範。如何精確界定技術成果的概念,挺直涉及到技術律規範的適用範圍。說明在承繼了原技術實施條例關技術成果的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類型,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學問、資訊和閱歷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隱祕、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就本質而言,作爲技術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應當是一種技術方案,不包含技術內容的其他勞動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標不能夠成爲技術合同標的。技術成果與學問產權是兩個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數技術成果享有學問產權,但並不要求技術成果必需能夠或者已經依法取得學問產權,如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技術就可能是公知技術。原技術及其實施條例沒有明確技術成果的一般類型,只是把技術成果分爲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成果;也僅提到了專利和技術隱祕這兩種技術成果,沒有明確提及新消失的一些學問產權類型,如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格外是處專利臨時愛護期的技術,既不屬技術隱祕又不是專利,是一種處特定階段的有特別法律意義的技術成果。爲了對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供應明確的指導,說明以開放式的規定列舉了前述六種技術成果。解讀二:技術隱祕又有新說明說明參照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對技術隱祕的構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技術隱祕,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實行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事實上這是將我國反不正值競爭法

第十條和刑法其次百一十九條所確認的商業隱祕的構成要件中的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有用性的要求統一規定爲具有商業價值。這種規定更符合國際標準和慣例,有利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對包括技術隱祕在內的商業隱祕的法律愛護。解讀三: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對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首先要敬重當事人的商定。說明依據體現的合同自由原則,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商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商定確認。20xx年修訂的專利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創造製造的權屬作出商定,對執行本單位任務完成的創造製造的權屬當事人能否商定,未作規定。說明的這一規定補充了適用專利法有關規定的不足。其次,要界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屬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說明規定,職工離職後一年內連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仍屬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的離職應當理解爲包括退職、退休、停薪留職、開除、辭退等各種緣由離開原單位的情形。再次,要看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與過去有關規定相比,說明更加側重考慮技術成果的技術性貢獻因素,進一步弱化了物質貢獻因素,要求不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而且需要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方可認定爲職務技術成果。解讀四:關技術合同的效力在維持合同有效性上,依據說明的規定,對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簽訂的技術合同,主要是推斷其責任的擔當,而不要輕易以主體不適合而將合同無效;說明明確規定未辦理生產審批或者許可證等不影響技術合同效力,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先許可合同的效力;對以欺詐手段就已有成果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和就同一開發課題重複簽約收費問題,以前是根據無效處理,說明對此根據關欺詐行爲的規定予以處理;對當事人一方以技術轉讓的名義供應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者在技術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標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是技術供應方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學問,爲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商定條件的,說明規定要根據技術服務合同作有效處理。說明還規定不以就專利申請技術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爲由,認定合同無效。在防止權利濫用方面,說明依據TRIPs協議、參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並參考國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開放式列舉了非法壟斷技術、阻礙技術進步這一合同無效事由的六種具體情形。在執行中要留意,因具有這些情形而導致技術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舊有效。解讀五:對侵害技術隱祕的合同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愛護說明規定侵害他人技術隱祕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隱祕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範圍內連續用法該技術隱祕,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用法費並擔當保密義務。原技術實施條例並無善意的要求;已廢止的司法說明僅增加了善意的條件,並未限定僅可以在取得時的範圍內連續用法。解讀六:因技術成果出資而引發的權屬糾紛的處理說明依據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慮到技術出資到底不同資金和實物,並顧及交易近平慣,原則上確認技術出資就是以技術的整體權利投入受資體,但也規定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佔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這裏的但書主要是指出資額過分低技術成果本身的價值。說明還規定,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商定有比例的,視爲共同全部,其權利用法和利益安排,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用法權商定有比例的,視爲當事人對實施該項技術成果所獲收益的安排比例。技術成果作爲無形財產,不行能實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安排上體現當事人關比例商定的真實意思表示。解讀七:關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實施技術成果的權利對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實施技術成果的權利。說明的規定既有從嚴限定的一面,也有從寬的一面。說明將當事人均有用法和轉讓的權利限定爲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用法或者以一般用法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用法技術隱祕並獨佔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由,技術隱祕轉讓是指技術隱祕成果的整體權利的讓與,技術隱祕用法是指自己用法和許可他人用法,在同一討論開發項目中形成的技術成果只能有一項轉讓權,但可以同時存在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用法權,對同一開發項目產生的同一技術隱祕,不行能由當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轉讓,即使是許可他人用法,假如是獨佔或者排他許可,也必定會與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樣的權利發生衝突。因此,只能將這種權利限自己用法和一般實施許可。說明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自行實施權利,但因其不具備獨立實施條件,以一個一般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用法的,可以准許。作這種相對從寬的說明主要是考慮一些當事人不具備自己獨立實施的條件,影響到技術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所以將一個一般實施許可視爲其自己實施。解讀八:關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的程序說明對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在管轄上,與其他學問產權案件的管轄原則全都,一般以中級以上法院作爲一審法院,以經指定的基層法院管轄爲例外;對具有技術合同內容的混合合同糾紛,只要涉及到了技術合同爭議,就應當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二是在技術合同案件審理中發覺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合同無效事由時的處理問題。說明規定,一方當事人以訴爭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爲由懇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覺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係人,其可以作爲有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蔘與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利害關係人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這樣規定,是爲了能夠準時查明案件事實,保障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訴訟活動的順當進行。說明還就案外人主見權利時的合併審理與中止訴訟等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樣本14

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爲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一、法律適用範圍

第一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

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黨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爲依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二、訴訟時效

第六條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二年。

第七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四年。

第八條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爲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三、合同效力

第九條依照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四、代位權

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撫養關係、扶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爲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

第十四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

第十四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

(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第十六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爲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爲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第十七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十八條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第十九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第二十條債權人向次債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第二十一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一條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五、撤銷權

第二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爲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爲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爲,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爲自始無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爲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第二十一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六、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爲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後,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爲第三人。七、請求權競合

第三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