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一種社會共濟性的風險分擔機制,其運作的原理在於:(1)在就業者羣體和失業者羣體之間分散風險;(2)在同一勞動者就業時期與失業時期之間分散風險。因此,勞動者沒有失業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也是不予返還的,應當將其全部納入失業保險基金中統籌使用,這也是與失業保險制度的宗旨相符的。【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