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互易合同樣本

汽車互易合同樣本

汽車互易合同樣本

訂立互易合同人:

(簡稱甲方):

(簡稱乙方):

茲爲汽車互易,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後列第一標示卡車一輛,與乙方所有後列第二標示卡車一輛,彼此互易約諾。

第二條 前條互易標的物連同有關證件,於合同訂立同時互相點交清楚,並限於一個月內會同向有關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各方不得怠慢或刁難等。

第三條 本件互易甲方願補貼乙方人民幣 元整,於即日乙方憑收據確實向甲方如數親收足訖。

第四條 本件互易標的物各方確認爲自己所有,保證與他人毫無瓜葛,又無來歷不明現象,日後如有第三人出爲異議或發生障礙時,出易人應出來抵禦排除一切障礙,不得使他方蒙受損害。

第五條 出易人各保證其出易標的物,未經與他人預約買賣及供爲任何債權的擔保等瑕疵在前爲礙,倘有是情,出易人除應即爲理清外,並應負賠償損害的責任。

第六條 一方如違反前二條約定時,對方除可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權利外,並可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關於互易標的物應負的課徵,如稅金、會費、油費及其他債務,出易人各應負責即爲繳納或理清。

第八條 本互易諸費,除合同代書料印花稅費對半負擔外,對於過戶一切費用受易人各自負擔。

第九條 乙方所僱傭的司機及車掌,甲方應以乙方同一條件繼續僱傭;但被僱傭人倘有反對時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本件互易標的物如下:

第一標示(甲方所有部分)

(1)年式:

(2)出廠品牌:

(3)製造號碼:

(4)牌照號碼:

第二標示(乙方所有部分)

(1)年式:

(2)出廠品牌:

(3)製造號碼:

(4)牌照號碼: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