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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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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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當然沒有異議,問題是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選擇上是否對己方有利。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說認爲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於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爲,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如此看來,買賣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顯著的區別在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即一方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一方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它包含兩個相對的所有權轉移。 對於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確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爲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綜上考慮後,最後考慮的是選擇法院能否對己方有利。實踐中,很多的是買賣合同最後演變爲欠款糾紛的案件。如原來是供貨合同(即工業品買賣合同類或其他),後買方由於各種原因無法結清全部欠款,於是雙方又簽訂一份《還款計劃》或《欠條》,如此一來,當債務方不履行還款義務因爲雙方訴至法院時,案由便是欠款糾紛,而管轄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當買受人出現無力還款時,出賣方應綜合考慮後再決定是否要與之簽訂還款協議類文書,以免將來在管轄地方面限於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