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合同後的賠償問題

解除買賣合同後的賠償問題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爲,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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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解除後賠償的價值

合同解除後,違約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其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無過錯方積極損失的賠償,還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即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其結果是實現合同如約履行後的狀態。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以下兩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應作爲何種損失要求出賣人賠償

首先來看,可得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透過合同履行而獲得,由於違約行爲發生而未實際發生的利益,具有未來性、期待性和現實性。可見,此時買受人實際獲得的現實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點,不能作爲可得利益要求出賣人賠償。再看,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並實際開始履行後,房價大幅上漲,升值部分的數額不僅是完全可以確定的,而且已爲買受人實際享有。不動產需要返還時,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論上從不動產中分離並顯現出來,不應再依附着不動產返還給有過錯的出賣人,而應該屬於無過錯的買受人在佔有此房期間內所產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權人爲買受人。被買受人實際享有的升值部分應該作爲直接損失要求出賣人予以賠償。當然,買受人要求出賣人賠償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並實際履行,買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賣人已將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還;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確定需要由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合法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