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畜家禽養殖購買合同範文

吉林省家畜家禽養殖購買合同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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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爲進一步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家畜家禽養殖生產的規範化、科學化和集約化,提高養殖生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家畜家禽養殖買賣合同。

第一條:出賣人負責 的養殖生產管理。買受人負責 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銷售。養殖的技術標準爲 。

第二條:出賣人承諾養殖的 爲 只(頭),

按照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養殖管理,並於約定日期 前足額向買受人交售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 公斤(只、頭)。

第三條: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未放棄收購權時,其養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條:出賣人養殖的 應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等級,買受人承諾負責包銷。每公斤(只、頭)的收購價爲 。

第五條:買受人應做好養殖生產的資訊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匯出賣人科學養殖,預防畜禽疾病,提高養殖質量。

第六條:如果買受人需要統一向出賣人提供畜禽種苗及預防治療用藥的,應以當地的批發價格優惠供應,具體價格爲 種苗 元(只、頭)、預防治療用藥(瓶、支) 元。

第七條:因買受人在出賣人養殖管理過程中,因其提供的技術指匯出現失誤,或因提供的畜禽種苗、畜禽用藥等出現質量問題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應當負責對出賣人的經濟賠償。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