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元件配件採購合同

電子元件配件採購合同

電子元件配件採購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據《民法典》和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買賣產品:

1. 依據購買約定,買方向買方訂購:賣方提供於買方產品,參照確認樣品。

2. 賣方需更改標準樣品之材料以及零件設計,需經買方事前書面同意。

二、訂單要求:

1. 買方訂單均以書面傳真/郵件形式通知賣方,收到訂單及時回覆。

2. 賣方應盡收到訂單後兩個工作日內回覆,逾期回覆視爲接受訂單,訂單立即生效。

3. 價格及付款條件依據本合同以及訂單確認。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價格包含增值稅、運費、包裝費......等所有產銷及使用產品費用。

三、交貨要求:

1. 賣方瞭解準時交貨爲賣方重要義務之一,並承諾嚴格履行。賣方應依照本合同、訂單要求提供貨品。未經買方同意,賣方不得提前、延後或分期交付產品。

2. 貨品包裝運輸安排、出貨檔案等均依據訂單或其他買方指定方式。如賣方未依照前述方式辦理,買方有權全部或部分退貨,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逾期責罰:

1. 如發生不可抗拒原因導致交貨期無法達成時,賣方需在交貨日前七日通知買方,經買方同意方可修改交貨期。

2. 如無法接受修改交貨期而造成的額爲費用由賣方承擔。

五、交貨單據要求:

1. 送貨單要求一式三聯,加蓋公章。

2. 送貨單必填項目:採購單號、產品名稱、數量,內容必須真確無誤、工整清晰,不可塗改。

六、數量不符處理:

賣方搜交付的產品數量少於採購單規定數量,爲經買方另行要求前,賣方應補充缺少數量,如已逾期交貨,賣方任然付延遲責任。

七、檢驗:

1. 賣方提供訂購產品應均完全符合採購訂單、樣品承認書或合同規定。

2. 賣方所交付採購產品經買方驗收不合格時,二日內通知賣方處理,賣方應在兩日內提供補貨和糾正措施。

八、保密義務:

1. 買賣雙方同意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瞭解對方經營上祕密資訊雙方同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同意,

2. 賣方同意在本合同終止後任遵守本條保密條款。

九、合同修改:

非經雙方同意不得修改本合約,修改時應書面通知。

十、適用法律:

因本合同所衍生或於本合同有關爭議,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先行以協商方式解決,如有訴訟需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爲基準。

本協議一式兩份,本協議雙方各持一份,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