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協議書樣本

供電協議書樣本

供電協議書樣本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爲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不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忡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

(2)用電分類:

(3)生產班次: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爲 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 50赫茲、220/3既伏電壓的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採用:

(1)供電方從 線路 公用變 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爲 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 線路 公用變 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爲 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爲 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團數達不到 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爲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 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爲 安培,無功電能表爲 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爲 用於計量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 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爲 安培,無功電能表爲 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爲 用於計量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 用電量,約定按每月 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 %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覈標準爲 .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執行 (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並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支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爲:

a.用電方每月 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託 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C.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 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 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執行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於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局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執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執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執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爲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執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爲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執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資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屬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一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b.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附表

用電設備清單

序號設備名稱設備規範共計

相電壓(伏)每臺容量(千瓦)臺數

合計

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