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倉儲費應繳納增值稅

特殊倉儲費應繳納增值稅

倉儲費是倉儲業爲客戶提供倉儲勞務而收取的費用,倉儲業原本屬於營業稅的稅目範圍,收取的倉儲費通常都是交納營業稅。但最近國稅機關的稅務人員,卻要求企業將收取的倉儲費作增值稅進項稅轉出的處理。稅企雙方紛爭又起,究竟原因何在 

事情是這樣的,某油氣田企業日常生產需要儲備一定量的常用物資,於是與供貨商達成協議,由供貨商提前將自己的貨物囤積在該企業的倉庫,等到動用這些物資時,該油氣田企業才支付貨款,並且按購進金額的0.5%-1.5%的比例向供貨商收取倉儲費(企業從應付的貨款金額中扣取),截止今年檢查之日爲止,因購進貨物共收取倉儲費6444708.43元。

對於向供貨商收取的這些倉儲費,是應當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還是應當交納營業稅 

企業財務人員認爲:

首先,根據《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倉儲業屬於“服務業”欄目的內容,倉儲業收取的倉儲費應當按照5%的稅率計算交納營業稅。

其次,該倉儲勞務的發生時間在購買行爲之前,此時貨物的所有權仍屬於供貨商。因此,這些倉儲費是因爲對外提供倉儲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不是購買貨物的返還款。並且在倉儲勞務發生時,還不能確定是否一定購買這些貨物,所以這些倉儲費與購買貨物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這些倉儲費屬於單純的倉儲服務收入,應當計算交納營業稅。

另外,如果按照平銷返利行爲,就要依據17%的稅率計算衝減當期進項稅金936410.63元;而如果依照5%的稅率計算交納營業稅,應當計算交納營業稅322235.42元。計算交納的營業稅與計算轉出的進項稅相比較,可以節稅614175.21元。

企業財務人員經過以上研究,認爲既然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可以對倉儲費計算交納營業稅;另外交納營業稅與交納增值稅相比較,還可以節稅,何樂而不爲呢 於是財務人員就對收取的這些倉儲費,按照5%的稅率計算交納了營業稅。

稅務機關針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做法,明確指出:

1、該油氣田企業提供的倉儲服務是具有一定的目的,那就是爲將來的購買行爲提前作準備。因此倉儲費與購買貨物之間,是具有一定的連帶關係。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不屬於平銷返利、不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而徵收營業稅的情況,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收取的費用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二是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但是,該企業不是按照存儲貨物佔用的面積、空間或存儲的時間來計算收取倉儲費,而是按購進金額的一定比例向供貨商收取倉儲費,這樣就與銷售額有必然聯繫,不能滿足第一個條件。因此,不應當徵收營業稅,而應當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3、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檔案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同時,該檔案第四條還規定,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因此,該油氣田企業雖然不是商業企業,也適用該檔案的規定。

因此,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檔案第三條的規定,由於該油氣田企業沒有計算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造成少交納增值稅936410.63元。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企業補繳稅款936410.63元,並給予一倍的罰款。

筆者認爲,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倉儲業屬於營業稅的稅目,單純的倉儲費應當計算交納營業稅。但是,該案例中的倉儲費屬於一種特殊情況,收取的倉儲費是按照購進貨物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對於一些經營業務,稅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應當依照這些特殊的規定執行,所以該單位收取的倉儲費,應當作增值稅方面的業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