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簽訂中應注意的問題

倉儲合同簽訂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倉儲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未經覈准登記而擅自從事倉儲業務的,屬超越其經營範圍的經濟活動,依法應確定爲無效。因此,存貨人在尋找倉儲合同的對方及訂立合同時,應首先查明對方是否具有從事倉儲的資格,並且是否在其營業執照上寫明。凡是營業執照上沒有倉儲業務的,存貨人不可與之訂立倉儲合同。

對方的現有的、實際的經營狀況也是簽約前審查的重要內容。經濟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雖有主體資格但經營狀況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業或單位。爲減少或杜絕被詐欺的可能性,簽約時應透過信函、電報、電話或直接派人到對方單位進行資信調查,或藉助於當地工商機關、公安機關、該企業的主管部門等政府部門瞭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在對對方資信情況瞭解確切後,才決定是否簽約。

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應是合法的。標的物違法將導致倉儲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倉儲合同時,保管人應確切地知曉存貨人所存放的是什麼物品,防止存貨人利用倉儲公司存放違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經正式批准而被存貨人佔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爲其提供倉儲場所。這要求保管人加強對入庫倉儲物品的驗收工作。

在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倉儲合同時,一方當事人應注意審查對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資格:(1)是否具有授權委託書。在授權委託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授權權限、期間,並由委託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蓋章。(2)代理人是否在授權範圍內代訂倉儲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權限而訂立合同的,將因無權代理而導致合同無效。(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倉儲合同。凡對方是無權代理的,不可與之訂立倉儲合同。

簽訂合同時應盡力周詳、完備,審查合同書中有無錯誤及不明確之處。雙方在簽約時,一定要對倉儲保管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全面協商,達成一致。與倉儲有關的倉儲物檢驗、包裝、保險、運輸等事項,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或另定合同。在簽約完畢後,雙方一定要仔細審閱合同語言是否明確,有無可能產生歧義;有無誤寫,主要條款是否都寫進了合同。以防止日後引起糾紛或上當受騙。

以下是在簽訂合同主要條款時應具體注意的:

1.主體方面

陷阱:保管人簡寫或沒有保管資格。

防範:覈實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資格,實際保管人與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儲存倉儲物被騙走。

2.儲存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方面

陷阱:只填儲存倉儲物名稱,其他不填。

防範:應詳細、具體、填寫儲存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等。這關係到因保管不當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產生的索賠。

3.倉儲物驗收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驗收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防範:(1)要逐項認真填寫存、取倉儲物的驗收,草率或沒有訂明以何標準、用何方法、在多長時間內與哪些資料、數據相符的,保管責任不宜分清,索賠困難。(2)要注意寫明倉儲物的驗收期限,驗收時間與倉儲物實際入庫時間應儘量縮短,對易發生變質的倉儲物,更應注意驗收時間(按照《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規定,國內倉儲物的驗收不超過10天,國外倉儲物不超過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必須註明超過驗收時間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保管人負責。倉儲物驗收期限,自倉儲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運輸或郵政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簽收日期爲準。(3)要寫明保管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質量、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如果發現入庫倉儲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通知存貨方。保管人驗收後,如果發生倉儲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時,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倉儲物入庫、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方面

陷阱:不填入、出庫手續和運輸方式。

防範:(1)要將入、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寫全、寫清,這關係到風險責任的承擔。另外,有運費時還應寫明運費由誰承擔。(2)合同中要注意明確倉儲物的出入庫手續的辦理方法,確立倉儲物入庫時間,雙方當事人必須辦理簽收手續,在沒有存貨方在場的情況下,倉儲物的出庫應當與存貨人原指定的第三者辦理,不能直接與倉儲物的買方辦理。另外,倉儲物在出庫後,原合同約定由保管人代爲發運的,合同條款中必須明確倉儲物的運輸方式,是公路運輸還是鐵路、水路運輸,抑或是所有運輸方式都可以,要規定清楚。必須訂明如果合同規定不明確的,所造成的倉儲物遲延到達的責任,由合同雙方承擔。再次,合同規定了發運方式後,還必須規定送達目的地的時間,否則,所引起的糾紛雙方均應承擔責任。

5.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方面

陷阱:不寫損耗或不實寫損耗而任意填寫。

防範:(1)如實正確填寫損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賠償責任重,多填,存貨人損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現糾紛。(2)合同中要訂明倉儲物在儲存期間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磅差標準的執行原則。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或專業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可以商定在保證運輸和存儲安全的前提下由雙方作出規定。

目前,倉儲倉儲物損耗的標準規定有:《商業倉庫管理暫行條例》、《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以及《百貨文化用品、商品運輸保管定額損耗管理試行辦法》等。

6.包裝條款方面

陷阱:不寫或填寫不明。

防範:合同中要明確倉儲物的包裝條款,如包裝倉儲物必須明確由存貨人負責。因爲保管人不負有對倉儲物包裝的義務,只負有對倉儲物的包裝儲存的義務,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須明確包裝的各種具體要求。如包裝物的外層包裝用料,內層包裝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險物品的包裝要求等要有具體規定。根據《倉儲合同細則》規定,倉儲物包裝,有國家標準的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或專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條件下,按合同規定執行。因此,在缺少包裝標準的情況下,合同應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包裝執行的標準。

7.保管條件與要求方面

陷阱:不寫明或不寫。

防範:倉儲物的儲存條件和儲存要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作出規定,需要在冷凍庫裏儲存或是在高溫、高壓下儲存,都應透過合同訂明。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易滲漏、易腐爛、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儲存要明確操作要求儲存條件和方法。原則上有國家規定操作程序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合同約定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