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

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

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

上訴人上海xxxxx有限公司因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0x)楊民二(商)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199x年6月10日,上訴人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設立,根據工商登記,其註冊資本爲50萬元,公司股東爲被上訴人與案外人xxx,出資額分別爲25萬元。2000年8月7日,被上訴人與xxx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將其在上訴人公司的全部股權作價80萬元轉讓給xxx。同日,被上訴人與xxxx簽署董事會決議,同意被上訴人轉讓股權及被上訴人不再擔任上訴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轉由xxxx接任等事項。此後,上訴人在工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增加公司註冊資本至200萬元,變更法定代表人爲xxxx,股東爲xxxx、xxxx、xxxx。2000年12月,被上訴人因股權轉讓糾紛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xxxx支付股權轉讓金餘額35萬元。該案經一、二審判決,xxxxx的訴訟請求獲得支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原審法院另查明,經審計,上訴人公司在設立時未查見被上訴人與xxxx有貨幣投入,1998年度上訴人公司實現利潤557,014.36元,可供分配利潤 473,462.21元。

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雖被上訴人與另一股東xxxx在上訴人公司設立時未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但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於1998年年底實現利潤 557,014.36元,可供分配利潤473,462.21元。這表明上訴人公司股東透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將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到各股東,股東補足50萬元即可視爲填補了出資瑕疵。且實現利潤的行爲發生於股權轉讓之前,法律並不禁止股東在對外出讓股權前補正出資瑕疵。對於可供分配利潤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26,537.79元,被上訴人亦表示願意按其出資比例向上訴人承擔補足出資13,268.90元的民事責任。原審法院據此判決:1、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繳納出資額人民幣13,268.90元;2、上訴人其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60元,訴訟保全費人民幣1,770元,審計費人民幣8,000元,合計人民幣16,030元,原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負擔人民幣14,911元,被上訴人負擔人民幣1,119元。

判決後,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公司設立時未履行股東的出資義務。雖上訴人公司在1998年年底實現可供分配利潤 473,462.21元,但並未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的規定進行過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且被上訴人在出讓股權時,其所獲得的股權轉讓金中除股東出資外,也包含了該部分未分配的利潤,故不存在以該利潤彌補被上訴人出資瑕疵的事實。此外,將公司利潤轉爲實收資本的行爲也是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因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支援上訴人的原審訴請。

被上訴人辯稱:上海xxx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證明,其在上訴人公司設立時出資已到位;退而言之,即使公司設立時出資未到位,被上訴人也已透過將可分配公司利潤轉爲實收資本的形式,在股權轉讓前補繳了出資。而將利潤轉爲資本的行爲是否正確,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1999年1月31日,上訴人將1998年度公司實現利潤中的50萬元轉爲實收資本。該事實有上訴人制作的1998年“本年利潤”賬頁、總號爲C-8、日期爲1999年1月31日的轉帳憑證以及1999年“實收資本”賬頁等證據佐證。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60元,由上訴人上海xxxx物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