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簡單版

股權代持協議簡單版

股權代持協議簡單版

甲方(被代持人):

乙方(代持人):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爲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託內容

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爲自己對 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註冊資本的10%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爲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願意接受甲方的委託並代爲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第二條 委託權限

甲方委託乙方代爲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持股份作爲 有限公司股東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由乙方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代爲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行使公司法與蕪湖睿恆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權利與義務

1、 甲方作爲代持股權的實際所有人,對 有限公司僅享有股東分紅權益。

2、甲方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本協議同時具有授權書效力,授權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無需另外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即可自主行使決策權。

3、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權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甲方,並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後30 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4、在甲方擬向公司之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代持股權時,應提前30 日通知乙方。

5、在乙方代持股權期間,因乙方的名義股東身份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甲方獨立承擔,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給予足額補償

第五條 委託持股期間

甲方委託乙方代持股權的期間自本協議生效開始,至乙方根據甲方指示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時終止。

第六條 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資訊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資訊屬於公知資訊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第八條 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四份,協議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