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4

公司章程4

公司章程4

(適用範圍:適用於一人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經理、監事的公司)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有限公司章程

{子問題開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爲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爲長期)。

第五條 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子問題開始}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爲:……(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子問題開始}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註冊資本爲 萬元。

{子問題開始}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一個法人(自然人)股東投資:

(如股東爲法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 (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如股東爲自然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子問題開始}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可對《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作出決定,也可對下列職權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作爲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爲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對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四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爲: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爲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爲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更換後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爲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 以上(該比例一般爲“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透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爲: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子問題開始}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子問題開始}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子問題開始}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原件股東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東

法人(含其他股)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