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建材類)

買賣合同(建材類)

買賣合同(建材類)

買賣合同 (建材類) {子問題開始}甲方(買方):

法定代表人:

{子問題開始}乙方(賣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合同。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1{子問題開始}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標的物 貨物名稱: 。

規格型號: 。

製造商: 。

商標: 。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2{子問題開始}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數量 2.1數量: 。 

2.2賣方向買方所交付的貨物數量誤差不得超過總量的 %。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3{子問題開始}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質量 3.1質量標準: 。

3.2質量保證: 。

(1)貨物的質量保證期限爲貨到驗收合格之日起 個月。

(2)賣方同意以貨款總額的 %,即人民幣 元作爲產品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期內,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賣方不能及時更換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保證金不再返還。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4{子問題開始}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價款及支付 4.1合同價款:

小寫: 。

大寫: 。

4.2合同價款構成:含17%增值稅價款、運保費。

4.3價款支付方式和時間:貨到驗收合格後支付95%,質保期滿後支付5%。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5{子問題開始}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交付 5.1交付方式:賣方送貨

5.2交付時間和內容: 。

5.3交付地點: 。

5.4賣方應提供的單證和資料: 產品合格證、供貨清單、原產地證明、安全技術說明書。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6{子問題開始}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包裝 6.1包裝標準: 。

6.2包裝物及標識的具體要求: 。

6.3包裝費用由賣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6.4包裝不符合標準或約定,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或其他後果的,由賣方承擔相應責任。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7{子問題開始}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運輸 7.1運輸方式: 。

發貨地點: 。

到達地點: 。

收貨人: 。

7.2運費及相關費用承擔: 。

7.3賣方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7.4賣方按照約定將貨物交運後,買方變更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8{子問題開始}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驗收 8.1買方應在貨到 7 日內進行驗收。如發現貨物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應在 日內書面通知賣方。賣方應在接到通知後 2日天內答覆,如逾期沒有答覆,以買方驗收結果爲準。 

8.2如果未能就驗收結果達成一致,雙方同意以 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作爲驗收依據。

9.2不可抗力的後果:

(1)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爲違約。

(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並在其後的十五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

(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4)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10{子問題開始}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合同變更和終止 10.1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終止合同。變更或終止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10.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終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賣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貨,經催告後10日內仍未交貨。

(3)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且賣方未按買方要求採取必要補救措施的,買方可以單方終止合同,有關損失由賣方承擔。

(4)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貨物的,賣方可以終止合同。

(5)合同變更或解除,不能免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11{子問題開始}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違約責任 11.1賣方未按期交付,每逾期一天,應向買方支付遲延交付部分貨款金額 %的違約金,同時負責賠償給買方造成損失。

11.2買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應向對方支付未付貨款金額0.03%的違約金。

11.3如發生10.2.3情形,應向買方支付 % 違約金,並負責賠償買方由此產生損失。

11.4發生其它違約情形,違約方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12{子問題開始}條{子問題開始}爭議解決方式 12.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2.2 因關聯交易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上級領導機構裁決。

{子問題開始}第{子問題開始}13{子問題開始}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效力及其它 13.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後生效。

13.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13.3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與本文不一致,以本文爲準;如補充協議與本文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爲準。

13.4本合同一式 份,買方執 份,賣方執 份。

{子問題開始}買方(蓋章):{子問題開始}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納稅人識別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時間: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賣方(蓋章):{子問題開始}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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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年 月 日